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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虚拟与现实之间的艰难选择——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 对虚拟财产属性理解的分歧
  虚拟财产就是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ID、游戏ID金币、银两,游戏ID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等,这些虚拟物是否属物权保护的物的范畴?从目前我国学者对此的态度上看,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否定论与肯定论。
  否定论者认为虚拟财产不是财产。因为:第一、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一个人在游戏里获得了一百万、一千万,或者在游戏里当了什么王,这不过是一种个人满足感而已,在实际生活中没有意义,它本身是不存在的。第二、虚拟财产没有普遍的价值。对于玩家来讲,也许它值千金,但对于不玩的人来说,一文不值。而且,虚拟物品只在特定的游戏中才有使用价值,离开特定的游戏,同样一文不值。  第三、虚拟财产的财富无法回收。当游戏服务器关闭时,玩家是没有办法将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回收的,因为游戏厂商不会拿现金回收自己曾经卖出的虚拟宝物。这对于虚拟财产的主人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损失。在无法回收的情况下说虚拟财产是真实的财产,没有实际意义。
  肯定论者认为,虚拟财产就是财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但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认为,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具体来说有以下理由:一、虚拟财产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获得的,而且存在财产投入。玩家为了获得虚拟财产,往往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虚拟财产获得时所投入的劳动量,丝毫不比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所投入的劳动量小。同时,在整个游戏过程中,参与者所投入的真实金钱等财产也不可忽视,如所消耗的数千小时的上网费用等。玩家为得到虚拟物品,付出了劳动、时间和金钱,按照价值理论,它应该有价值。二、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实际购买的方式获得。许多情况下,虚拟财产是网友们花“真金白银”买来的。很多游戏网站上,“武器”、“宝物”等都是明码标价,公开出售的。对于通过“真金白银”直接购买而来的虚拟财产,其真实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三、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虚拟财产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形成了现实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一种现实化的商品,其财产价值具有社会真实性。四、从务实的角度,为了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保护虚拟财产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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