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我国现行《
劳动法》第
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角度来说,《
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主要是指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职业人员,都不是《
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在法的适用上,也分别适用《
公务员法》、《
教师法》等相应法律。可见,在所有职业、岗位和工种范围内工作的人员,并不都是该法所界定的“劳动者”,有相当一部分人属于“非劳动者”。可见,政府把大学生界定为“普通劳动者”又违反了《
劳动法》的精神。事实上,即便是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劳动法》,也没有斗胆把劳动者分为“普通劳动者”与“非普通劳动者”。搞不明白的是,政府为何非要把劳动者作出这种荒谬至极的身份划分,并且把作为“高级专门人才”的大学生划归到“普通劳动者”呢?
尽管未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的性质进行直接立法界定,但从高教法与
劳动法规定的关于教育的任务与劳动关系的适用的行业及领域来看,政府把大学生的性质界定为“普通劳动者”,确实是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体现。而这同时又与
宪法相违背,根据我国宪法第
5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尽管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违宪责任的追求,但至少从这一条款出发,再来对照一下政府擅自篡改大学生性质的行为,确有违宪之嫌疑。更何况即便是作为母法的
宪法,也没有对劳动者作出“普通劳动者”与“非普通劳动者”的歧视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