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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大学生定位于“乞丐”又能怎样?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角度来说,《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主要是指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职业人员,都不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在法的适用上,也分别适用《公务员法》、《教师法》等相应法律。可见,在所有职业、岗位和工种范围内工作的人员,并不都是该法所界定的“劳动者”,有相当一部分人属于“非劳动者”。可见,政府把大学生界定为“普通劳动者”又违反了《劳动法》的精神。事实上,即便是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也没有斗胆把劳动者分为“普通劳动者”与“非普通劳动者”。搞不明白的是,政府为何非要把劳动者作出这种荒谬至极的身份划分,并且把作为“高级专门人才”的大学生划归到“普通劳动者”呢?
  尽管未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的性质进行直接立法界定,但从高教法与劳动法规定的关于教育的任务与劳动关系的适用的行业及领域来看,政府把大学生的性质界定为“普通劳动者”,确实是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体现。而这同时又与宪法相违背,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尽管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违宪责任的追求,但至少从这一条款出发,再来对照一下政府擅自篡改大学生性质的行为,确有违宪之嫌疑。更何况即便是作为母法的宪法,也没有对劳动者作出“普通劳动者”与“非普通劳动者”的歧视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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