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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大学生定位于“乞丐”又能怎样?

把大学生定位于“乞丐”又能怎样?


李绍章


【关键词】扩招 教育规律 市场规律 就业 定位
【全文】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大学生应定位为“普通劳动者”。大众化时代的大学生不能再自诩为社会的精英,要怀着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心态和定位去参与就业选择和就业竞争。[1]这是在教育部承认“扩招”的弊端以及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同时,为了转移民众对就业形势严峻的关注视线而提出的一个最新说法。
  何为“普通劳动者”?这个提法本身是让人费解的。倘若从劳动者自身的广义上的涵义来理解的话,每一个人都是“普通劳动者”,果真如此,那么,政府似乎也没有必要非得把大学生界定为“普通劳动者”。因为道理很明显,既然都是“普通劳动者”,为何还要来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呢?所以,我们只能认为政府在帮助或者提醒大学生作出这一界定时,是以劳动者有“普通劳动者”与“非普通劳动者”之别的分类为前提的。问题是,在这个分类的规范中却出现了区分的困惑:“普通”与“非普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非普通”又是什么意思?究竟哪些劳动者可以划归为“普通劳动者”呢?以我的幼稚理解,这一判断标准应该采取“民众标准”,即一般民众所认为的“普通劳动者”,可能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情形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含量较低职业的劳动者;在基层或者底层工作的一线劳动者、身份卑微工资待遇不高的劳动者、固定于土地以农耕为业的农民劳动者等。可以说,按照“民众标准”所界定的“普通劳动者”,一般不会指向那些技术含量较高职业的劳动者、较大国家机关公务员、受社会一般民众崇敬的劳动者、工资待遇较丰厚的劳动者等。
  如果我的上述分析不会被彻底或者较为彻底地推翻,那么,我会认为政府将大学生作出“普通劳动者”的定位与现行相关法律是相违背的。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的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可以说,本条已经间接地界定了大学生的法律性质,那就是“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在我看来,不管高校毕业生具体的个体是否在实质上达到了这一要求或者标准,只要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取得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我们在未进行能力、素养方面的实质审查并且作出结论之前,就有义务对任何一名符合上述毕业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做出“高级专门人才”的推定。而政府定位的“普通劳动者”,根据前文对“普通劳动者”涵义的分析,显然不可能是《高等教育法》所称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什么呢?因为假如把劳动者的分类规范与《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级专门人才”加以对应理解的话,既然有“高级专门人才”,那么就应该有“中级专门人才”“低级专门人才”与“高级非专门人才”以及“高级专门非人才”。显然,一定要对应一下的话,至少在我看来,“普通劳动者”所对应的不可能是“高级专门人才”。于是,政府无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擅自篡改大学生的法律性质,明显是一种违法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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