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
刑法的目的在于阻止犯罪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知从什么时候起,
刑法却染上了功利性。当然,有人会提出警察这样做并不仅仅是为了立功,更重要的还是为了打击犯罪,因为,这次不来个“人赃俱获”定不了他们罪,他们以后还会继续犯罪的。笔者认为,如果这一次因证据不足而放了他们,他们当中的某些人可能还要犯罪,但更多的人则可能会选择“金盆洗手”。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说,企图犯罪的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这里的“利”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害”是指犯罪后果,即犯罪后可能会面临的刑事处罚。在决定是否犯罪的阶段,行为人肯定会在此“利”与“害”之间进行选择。他们一方面希望通过犯罪得到“利”,又希望能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避免“害”的结果发生。在一般情况下,更多的犯罪人都存在较为突出的侥幸心理,自以为通过犯罪行为是可以获得预期的“利”,而通过反侦查行为可以避开“害”,最终作出犯罪的选择。但如果犯罪人的这种侥幸心理遇到一次挫败之后(如上述警察发现犯罪人企图犯罪之时,或在汇款之时马上出击,将他们抓捕后,告诉他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在以后的日子里很可能就不致于再企图犯罪,因为他们的侥幸心理已经被挫败了。当然,他们当中一部分人在以后的日子里也可能因为一些刺激和引发,其侥幸心理再度占了上风,还要去犯罪,但正如我们的警方即使在“人赃俱获”后,仍不能保证还有其他人犯罪一样。我们的警察还在,我们的侦察手段也正在提升,对于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的新的犯罪,我们依然可以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去对待。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以为,考虑到我们为了取得“人赃俱获”而付出的经济代价(几百万人民币外流了),社会代价(几个家庭缺失,造成社会负担),比起在发现犯罪时就及时打击,从而导致因为没有“人赃俱获”而无法给予他的定罪量刑,但挫败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以致于他们以后不敢再重蹈覆辙来说,还是后者社会效果好,因为后者毕竟没有带来几百万元人民币的流失,毕竟没有造成多个家庭的缺失,毕竟没有人头落地的血腥味儿。
在此,笔者绝无贬低我们人民警察为打击犯罪所付出的种种艰辛劳动和丰功伟绩之意,仅仅把自己想法儿提出来,以供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