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传统的政治控制已经明显不能恰当控制行政裁量的运用,为了将行政裁量的实践保持在民主的安全限度之内,一些非传统的方法被提出来了。比如行政法院,监察专员,甚至告密制度。行政法院的职能分离和专门性显然是很有意义的,但问题是,一些人仍然热呢一个统一的法院体制有巨大价值,并且利益集团会破坏任命过程,行政法院的法官最终也可能开始以他们的意见来例行代替行政裁决,仅仅是因为他们可能感到他们有这样的“专业知识”。监察专员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为止,在美国得到了很有限的实施,大部分都在州和地方一级。戴维斯曾指出,美国90%多的行政程序是秘密进行的。告密的事例确实有一些,如尼克松总统的法律顾问告密等。纳德指出更多告密的例子,说明致谢告密者通过告发他们合作的同事和老板,在近年来已经很好的服务于美国利益。他建议所有的公务员都应当运用纽伦堡规则,即是个人而非组织最后为阻止不争议负责,他提醒所有的内部官僚行政机关注意,“服从命令“的辩护根本上是有缺陷的,因为对每个组织都存在着更高的法律、更高的准则、更高的道德。国会用1989年的告密者保护法修正了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这部修正案明显加大了对告密者的保护。以上非传统的方法的实施的确可能对控制自由裁量滥用起到作用,但也面临陈旧的指责:繁琐,对行政人员施加额外的负担,并且因此而延缓行政过程。
4、 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4.1
至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杰克逊总统指出,法官们一开始就意识到法院最大的力量在于:它有击败政府官员违法行为的权力;但法院最大的弱势是完全依靠另一政府部门的官员执行其判决。所以不合理和轻率的法院判决会很快降低法院的威信和权威影响。
尽管仍然有人认为法院不是真正的代表机关,不应允许法院宣布代表民众意愿的法律无效,但司法审查权已被绝大多数的人接受为一项合法的司法权。在法院的现代角色中,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加。生活在一个已变得庞大而毫无人情味的社会之中,美国人流露出一种比以前更加夸张的好诉态度。在过去的一段时期,法院对愿意审理的案件种类非常挑剔。法院一般拒绝判决他们认为最好留给行政机构自由裁量的案件。在传统角色中,法院克制着不撤消行政行为,除非行政人员明显滥用自由裁量权,确实违反
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的正当程序或者作出完全不被支持的裁决。但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已从诉讼程序有关的问题变为既与诉讼程序有关又与实质问题有关的问题。法院似乎变得能动起来,法官赖特认为,我们的职责就是保证在国会大厅中宣布的重要的立法目的没有在联邦官僚体制的巨大走廊中迷失方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开放、积极的法院系统能产生更有代表性的决策,且司法决策比大多数的行政决策要公开,似乎更能对公众负责。司法能动主义带来了巨大的改变。比如在过去,许多法官认为除非国会特别指明行政行为可以审查,否则行政行为就不可审查,但现在更多的法官按照除非国会特别禁止司法审查,否则行政行为可以审查的推定履行职能。《行政程序法》第701条(a)项也规定了如果“法律禁止司法审查”或“行政行为依法交由行政机构自由裁量”那么行政行为就不可以审查。在很少的情况下,尽管国会禁止司法审查,但如果法院认为法律禁止审查具有某种拒绝给予人们
宪法权利的效果,那么作为
宪法主要解释者的司法系统无论如何都应该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