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管制者的民主监督。
对管制者的民主监督由国会来完成,国会的监督包括;创设和组织的权力;控制行政部门预算的权力;调查行政部门活动的权力;立法监督权。国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指导性立法来对行政机关加以监督。国会曾尝试将行政程序非政治化与职业化,于是在文官制度的改革上,1883年《彭德尔顿法》出台了,该法律的意图是确保政府的崇高目标——无偏私的执行它的法律。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指责功绩制侵犯了个人的
宪法权利。在行政程序方面,国会通过了《行政程序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无法适用于大约90%的非正式的、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在以后的《信息自由法》等法,对行政程序法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秘密制定重要的政策,《阳光法》出台了,从整体上讲它比较成功的促进了行政机关决策的民主和公开。
4、对行政人员的可能不正当干扰。
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在公共行政人员和有关个人、利益集团及其政治代表之间开通交流的渠道,相互影响。由于人天生是自私的动物,所以他们一有机会就很可能作出不诚实和惟利是图的行为。公务员可能利用职权给予私人特殊优惠而换取私利,或者利用政府中的职位攫取私利或为其亲友谋取私利的情况。所以利益冲突产生了。在卡特总统期间,《政府道德标准法》得到通过,这是政府控制利益冲突的一种尝试。行政命令也被用来设法提高政府服务中的道德标准。由于某些行政机关独特的行政管理地位,行政规章制定者就颁布了规章以组者其雇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事实上,利益冲突法主要对政府雇员公然违法的情况有效。
在国会方面,它有权对行政机关加以必要和适当的干预,以使行政人员适应其需求,于是国会的权势兜售行为发生了。在这种兜售中,有一个灰色地带是利益集团对国会的控制可能使得立法机关的权势兜售行为通常达不到理想的代议民主制模式所设定的标准。某些时候为了实现其目标,立法者会滥用国会委员会的职权,故意使立法含糊、存在漏洞,滥用调查权骚扰和威胁行政人员,与行政人员进行不道德的、有时不合法的单方面接触以实现特定利益目标。
法院如何看待这种兜售行为呢?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法院并未曾判决在行政机关和它的创造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权力分立。不过,在最近的一些时候,最高法院对权力分立原则作了相当严格的解释以防止国会侵入行政领域,这多少震惊了法律界。在哥伦比亚特区市民社团联合会诉沃尔普案中,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裁定,立法机关可随意对行政官员施加强有力的说服性的政治压力——当然,不是非法压力——但是,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并不随便屈服于这些政治压力。联邦最高法院坚持认为,行政人员不得迫于政治势力的压力而必须根据相关事实作出决策。在其他方面,(1)法院认为
宪法的演讲或辩论条款不得被用以保护非法的立法性势力兜售行为,尤其这种行为在功能不是立法行为而且在性质上是犯罪行为。(2)法院否认了忠诚宣誓的合宪性。(3)法院几到了剥夺公权的法案与溯及既往的法律,他们并不起规范的作用而是为了干预和惩处行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