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监管依据方面,应尽快修订《
证券法》和出台有关证券市场国际化法律监管的专门法律及 配套法规。目前,我国虽已出台《
证券法》,但其中证券市场国际化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几 为空白。因此,我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仅为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权威性与效力不 够、内容不完备。因此,我国应尽快修订《
证券法》,在其中增列有关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进行法律监管的条文。此外,要尽快颁布此方面的专门法律及配套法规,从而整体提 升这些法律依据的层级与效力,更为有效地服务于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
3、在监管措施方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审批制度。目前我国采取计划审批制度,但该制度实际 是计划经济下的一种管理方法。从长远看,这种办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健康发展不 利。因此,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应逐步由现行的额度控制即数量控制过渡到质量控制,即采用提高发行标准的办法,从市场出发选择机制最活、发展潜力最大的企业进行海外上 市和境内上市外资股。二是境外资产所有权的界定问题。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涉及到境外资产所有权的界定问题。在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国 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中仅制定了界定的原则,即“对境外国有资产,在所有权界定后,要根据我国法律并结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法 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并提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直到如今还未出台。因此,我国尽快制颁该具体办法,以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问题。 我国当前主要采取签订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渠道显得单一。因此,我们应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其它国家签订司法互助协定和签订多边协定的途径,加强国际领域的监管合作与协调,以 促使我国证券市场在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轨道上稳步前进。
(本文曾发表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注释】 --------------------------------------------------------------------------------
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6月2日,第1版。
参见《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第九条。
这是因为境外资本以外汇买卖B股和海外上市股,不会直接冲击人民币外汇市场,而且境 外资本投资海外上市股对我国是长期稳定的外汇流入。
参见夏阳、巴均:《国际短期资本流入套利与我国的对策》 ,载《金融学刊》,1997年第4期。
据证券业内专业人士测算,目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B股日下单交易中有40%的属国内资 金,此外也有相当部分也属国内资金通过境外流转而来。
在此基础上,根据由试点到全面推 广、由局部到全局的原则适当放开国内居民外币投资渠道,稳固发展国内外汇市场,并尝试 运用新的诸如大额外币存款、可转换债券等外币信用工具,以充分利用境内外汇资源,防止 国内外汇“出口转内销”的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从而建立国内正常的外汇经营秩序。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1月1日发布的《境外外 汇帐户管理规定》第4条、第12条、第16条。
参见《境内机 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第6条。
ISOCO在 世界舞台上建立权威的一大突破,是协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C)制定国际性的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协调全球各地的会计标准上遇到的不少困难,都向ISOCO求助,并 得到有力支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8年颁布24套核心标准守则,得到了技术委员会的 密切协作。
目前,该小组正追踪世界主要期货与期权市场监管机构于1995年5月 在美国温莎会议后发布的声明(温莎宣言)所制定的各项原则。其工作重点是促进监管机构之 间的多边资讯交流,尤其是有关巨额未平仓交易的资料,以及制定处理期货与期权市场违约 的程序,以便提高有关持仓情况、资金与资产的透明度。
该小组曾与 巴塞尔委 员会在风险值模式的制定和处理有关衍生活动的大额风险信息披露问题上成功地合作过。19 94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在同一个封面下,各自发表了用于信 息披露目的的衍生活动定性信息类型的报告,报告部分地吸收了银行和证券公司本身的观点 ,指出了制定良好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规则的必要性。第二个联合公告于1995年11月发表, 要求跨国银行和证券公司改善其衍生产品和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这些报告清楚表明,两方 面的监管者都把向公众披露信息视为通过促进市场约束来鼓励审慎使用衍生工具,而不是通 过强制的管理限制。此外,该小组目前正与巴塞尔委员会及国际保险业协会等合作,就温莎 宣言中提及的客户资产保障以及金融集团的监管进行合作研究。1993年1月,由巴塞尔委员 会发起,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国际保险业协会参加,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证券、保险和银行业 三方小组。该三方小组的第一份报告发表于1995年7月。该报告列出一些金融联合企业给监 管者带来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三方小组最近重组为“联合论坛”(Joint Forum) ,它的新章程要求三方小组“形成有关改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之间合作和信息交换的 提议,发展未来监管金融联合企业的指导原则”。为了促进信息交换,联合论坛于1996年2 月向其成员监管者发放了一个问卷,力图将目前的合作协议的内容和特点登录成册。1998年 2月,联合论坛发布了题为“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的一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包括《资本充 足原则》、《资本充足原则的补充》、《适宜性原则》、《监管信息分享框架》、《监管者 信息分享原则》和《协调员》等。这套文件吸收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方面国际监 管努力的成果,提出和阐发资本充足原则、适宜性原则、信息分享原则、“协调员制度”等 四个方面的原则和制度,对有关国际证券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