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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下)

  (3)发行外币债券的审批制度。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未经 其批准,擅自签订的发债协议无效,国家外汇管理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本息不得擅自汇出。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外币债券的,由国家外汇 管理局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外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行外币债券的事后管理。境内机构应当在发行债券15天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及发债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文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境内机构应当对发债所筹集的资金按照批准 的用途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初15日内将上年度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如果需要改变资金用途,应当事先取得原立项批准部门同意;境内机构在境外 发行外币债券后,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将发债所筹集的资金存放境外或者在境外直接支付,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后应当根据外债统计监测规 定办理外债登记,境内机构进行外币债券保值后,应当根据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变更手续。
  由上可知,我国企业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已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也存在着缺 乏对发行和用资的统一协调管理的问题。由于我国多家机构几乎同时进入国际债券市场,各机构发行债券的面值利率、发行费用、偿付条件未能很好协调,容易让外国人坐收渔利。有 的债券发行成本偏高,同时,各机构用资过程也缺乏有效的管理与监督,而企业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最终要由国家承担。因此,必须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管理机构,制定一系列相互配 套的国际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管理制度与法规,并严格执行。同时,应依据我国对外汇的需求数量和种类、出口收汇的币种构成和西方主要货币的汇率预期,制定全国统一的国际债 券借用还的管理方法与年度计划,对全国各企业发行国际债券的总量、结构和外资使用方面进行宏观调控。
  
  四、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监管问题
  (一)相关国际组织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
  1、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
  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ISOCO)是一个常设国际性组织,成立于1974年,总部设在加拿 大的蒙特利尔。到目前为止,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的证监机构成为ISOCO的正式会员。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成员机构的合作,保证在本国及国际范围的有效监管,以维持公正和高效 的市场;通过交换信息和交流经验,发展各国的国内市场;共同努力建立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范和有效监控;互相帮助,通过严格执法和有效稽查来保证市场的公正性。ISOCO共 有三个委员会,即执行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新兴市场委员会。在这三个委员会中,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起主导作用的则是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由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市场的证监机构组成。其工作分为五个工作小组来执行。第 一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国际会计、多国信息披露与稽核,即一级市场的监管。[9]第二工作小组负责证券与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三个环节的监管,即二级市场的监管。[10]第三工作小组负责经纪机构、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机构等的监管,即中介机构的监管。[11]第四工作小组负责法规执行,目前主要研究防止及打击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比 如跨地区的内幕交易。第五工作小组负责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研究为集体投资机构提供健全 的操作规则。在五个工作小组的协调一致的努力下,技术委员会发表和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报告、决议以及建议标准。1994年10月,技术委员会发表了《监管不力和司法 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所产生问题的报告》,介绍了技术委员会从不合作的司法机构获取信息的方法,强调了在减少证券欺诈的泛滥方面进行合作的好处。在其1994年东京会议上 ,该工作小组通过了一份《承诺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监管标准和相互合作与援助基本原则的决议》,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对他们是否能够向国外证券和期货监管提供相互援助与合作 作出一个书面评估并不断加以改进。1995年10月,技术委员会制定了《跨国共同基金指南》,其中包括10条跨国共同基金全球管理的国际准则,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颁布统一的风险管 理和信息披露要求来保护投资者,减少共同基金跨国经销的障碍。1996年春季,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对市场监管和违约过程的监控,颁布了几项建议标准:用以识别大额风险起动水平; 在监管者之间发展信息共享协议,设立违约过程的透明度标准;客户头寸信息披露;以及当成员公司违约时,处理余额、资金和资产的最好方法。1998年春季,技术委员会还发布了《 证券公司及其监管当局风险管理与控制指引》,目的是增强公司和监管当局对国内、国际风险管理及控制架构的认识。[12]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ISOCO是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监管与调控方面做得最好的国际组织 。她的突出贡献首先在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协议、标准与准则。截止1998年,ISOCO已通过了10个正式协议,分别是:《国际商业行为准则》(1990)、《洗钱》(1992)、《国际 审计标准》(1992)、《国际会计标准》(1993)、《现金和衍生产品市场间的协调》(19 93)、《跨国证券和期货欺诈》(1993)、《关于遵守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相互合作协 助最高标准的基本原则义务的决定》(1994)、《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1998)。[13]这些协议和上述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决议、建议标准被各国所采用,对各国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同时,ISOCO为打 击国际证券与期货领域的各种犯罪制定了有关制度规则,并且付诸了跟踪、打击等具体活动,对抑制和惩治证券业欺诈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此外,ISOCO 对亚洲金融危机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1998年2月11日至14日,证监会国际组织亚太地区委员会会议及其执法会议在印度孟买举行,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人出席了 会议。会议就东南亚金融危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亚太证券市场的最新发展以及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了广泛的交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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