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汇监管手段单一,监管力量薄弱。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汇 业务主要侧重于事前监管,监管手段主要为对其资格的审定与许可证的颁发。虽在《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方法,但由于监管人员少,力 量薄弱,该方法并未得到贯彻执行。
(3)有关职能部门监管权限划分不明确,使证券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发展过程中的某些问 题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如大量国内居民(企业和个人)资金通过各种形式流入B股市场,[5]由谁来区分和监管这部分资金的运作没有规定。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规范运作,因此,我们应采取得 力有效的法律措施来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以提高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与国外同业的竞争力。
(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尽早制颁《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 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标准——注册资本金多少、外汇专业人才的数量、证券公司净资产规模的大小等。②适当扩大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业 务的范围,如外汇放款业务等。③明确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业务的经营原则、风险防范措施、自营买卖外币有价证券与注册资本金的比例限额等。④明确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证券公 司外汇业务经营过程监管的有关职责,如外汇资产质量监管、外汇营运资金使用监管等。
(2)健全监管体系,转变监管模式,强化监管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应从侧重于事前审 批转向事前审批与事后监控兼重的路径上来,并逐步运用法律工具来处理证券经营机构的处汇业务监管问题,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监管体制。[6]
(3)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应明确划分彼此监管权限,并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彻底杜绝监 管真空的出现。同时,各职能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证券经营机构所面临严峻的经营竞争环境,尽早采取措施在税收征收、证券公司之间的并购、资本扩张等方面给予证券经营机 构必要的政策支持,以使其在稳定B股市场外汇业务的基础上,全力参与H肌、N股、S股等海外股的包装及承销业务。
(三) 对我国企业境外发行证券的外汇管理
1、对我国企业境外发行股票的外汇管理
目前,我国对企业境外上市发行股票进行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于1994年1月13日联合发布的《
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 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1月1日颁行的《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上述规章从以下几方面对企业境外上市发行股票的外汇管理进行了规范。
(1)外汇帐户的管理。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其发行股票所取得的外汇属于资本项 目的外汇收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保留现汇。同时,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应当在外汇资金到位后10天内,将所筹外汇资金全部调入中国境内,存入 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此外,在境外发行股票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也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但境内机构必须按照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帐户收 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汇帐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如有上述行为的出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 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7]
(2)对外汇股息,红利汇出的管理。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它款项 ,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派付给境外持股人的股息、红利所需外汇,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其批准后,开户银行可从其外汇存款帐户 中支付并汇出。
(3)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后转变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管理。境内企业在境外 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总额达到企业净资产总额25%以上时,可以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规定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部门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有关手续,经批准 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外汇收支事宜,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2、对我国企业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外汇管理
我国现行法律将企业对外发行外币债券归入外债范畴,并通过专门的法规规章加以管理。目 前有关企业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管理规定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月1日颁行的《境内机 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此外,国务院颁布的《
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的《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也有条款涉及到外币债券的管理。
(1)发行外币债券的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的审批机关,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具体负责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的审批、监督与管理。
(2)发行外币债券的计划指标管理。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短期外币债券应当占用短期对 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应当占用中长期利用外资计划指标;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占用中长期利用外资指导性计划指标;外商投资 企业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外的外币债券,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