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下)
邱永红
【关键词】证券 跨国发行与交易 法律问题
【全文】
三、 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外汇管理问题
(一)对国际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外汇监控
自90年代初以来,随着资本帐户开放步伐的加快,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证券资本明显增多 。据国际清算银行1996——1997年度报告统计,1996年流入新兴市场国家的外国证券类股本投资占全部流入比例由1991年的13%上升到19%。我国1997年外国证券投资净流入达68亿美元 ,比1996年增长了290.8%。[1] 外国证券资本流入的迅速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正面 效应是有目共睹的,但另一方面,国际证券投资也屡屡成为各国金融动荡的导火线,1994年 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暴便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国虽在1996年12月 1日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但对资本帐户的开放是慎而又慎的。根据我国国务院 发布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外汇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的《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可投资于我国企业发行的B股、海外股(外括H股、N股、S股等)、欧洲债券和外国债券,其因此取得的以外币支付的股息、利润 、红利经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但是,外国投资者不能以任何形式投资于我国的A股市场和本币债券市场,这就从很大程度上堵死了国际资本进入我国A股市场和本币债券市场的正常 渠道。
然而,为追逐高额利润而经常在各国市场之间移动的国际游资,利用我国当前外汇管理上的 某些漏洞,通过一系列非正常渠道侵入我国证券市场大肆炒作套利。这些非正常渠道主要有:
(1)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结汇。国际游资直接以个人或侨汇名义汇入,进入我国A股市场和本币债券市场炒作。1996年底上海深圳证券市场过度投机,出现股市泡沫,原因之一就在于 香港证券资本入境炒作,哄抬股市,获利后迅速外逃所致。
(2)境外企业驻华办事处自由结汇。《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外国驻 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境外法人机构的外汇可保留现汇,[2]也就是说,这部分外汇可自由结汇。由于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对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外汇资金汇入和结汇没有累计金额登记, 因此无从查询某驻华机构一定期间内累计结汇额,造成驻华机构可以将大量超过日常业务需要的外汇汇入和结汇的漏洞。境外企业可以利用此漏洞将国际游资汇入其在我国的办事处, 结汇后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从事投机活动。
(3)境内外居民通过委托或对向操作进行短期套利。在我国股票市场上,虽然A、B股是 分开的,但是,非居民完全可以通过其境内代理单位或个人购买A股;同样,B股虽然是对境外投资者发行的,境内居民也完全可以委托境外代理单位或个人购买B股,或者安排对向操 作即互相代理。通过上述方式投机股市的国际游资进入境内大致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南方沿海一带的地下汇款线路汇入;二是通过个人过境带进(数额大的则反复过境带进);三是 通过与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或个人作出对向安排流入。
(4)“假外资”投机。在通过不正常渠道流入我国的境外投机性资本当中,有相当一部 分是我国境内的外逃资本。这些私自流出的外汇主要是通过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以及进口多付外汇等方式滞留在国外。在国外赚得利润后也不汇回或完全调回境内,反而在境外注册 后以外商名义回来搞假合资,而将汇入外汇资金作短期证券投机。
如前所述,国际证券投资的大规模入侵,必然会导致发展中国家各国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和 宏观金融的不稳定。因此,我国当前一定要以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东南亚金融风暴为鉴,在逐步对外开放证券市场的同时,着力完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以抑制和防范国际游资的侵入对 我国证券市场的冲击。
(1)加强对资本项目的监控。加强对资本项目的监控可以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来进行 。所谓事前就是对资本项目(尤其是短期证券投资)的流出入,应在《
外汇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更加明确、可操作性的专门法规,严格审批资本项下资金的流入标准;规定每个企 业每年外汇兑换量的最高额度;设立每日调出调入我国资金的上限,一旦超过即停止调拔业务等,以增大国际游资流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成本。所谓事后就是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 非法入境的国际游资的惩罚效度,增加其进行证券投机套利的惩罚成本。同时,为防止资本项下短期资本混入经常项目侵入我国证券市场,还应完善对经常项目的结售汇管理,加强外 汇管理局、海关和银行的配合,强化对经常项目汇兑真实性的检查,并建立异常情况上报制度,以严格区分经常项目的资金与资本项目的资金。
(2)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建立外汇资金流动信息预警系统,完善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登记证和年检制度,堵住外商投资及外汇往来管理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