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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反思之一:谁才是真正的“班主任”

  由是观之,教师担任大学生班级管理的“班主任”,不仅是称谓上的混乱,它体现的是我们“家长式”或“牧羊人式”管理理念的根深蒂固,反映了我们宣扬的“大学生自治”与大学生实际管理体制的断裂,也是对自治的民主机理的误读与背反。班级制下的“班级”是大学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一,是大学民主的基层载体与基本单元,大学生以此为依托,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经受着民主的启蒙与历练,塑造着自己的公民品格和独立人格,培育着自己的协调能力与规则意识,如果这一“小社会”的制度安排精当,必将为大学生们走向“大社会”提供难得的人生锤炼场所和机会。
  因此,必须实现“班主任”一职的本我回归。实现了“班主任”的回归就是一种“还权”,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我们坚持大学生自治与自我民主管理的基本立场,坚持了民主与自治的基本立场,也就是理顺了大学的基层法律关系,而大学基层法律关系的理顺,必将极大提升大学精神和管理品位,让“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是体制“破冰”的前提。
  行文至此,有人会问:“难道自治中的大学生就不需要指导了吗?”这个问题是个伪问题,不接受或完全排斥指导的大学生就不称其为“学生”,大学生既然是“学生”当然要接受教育与指导,包括来自国家立法的制度供给,亦包括教师与专职辅导员有关学习方法、道德塑造、特别是心理调适等诸多方面的指导,即“传道、授业、解惑”上的指导。但是,指导不是强制,更不能以强制完全取代指导,从而保证班级自治的应有品格。因此,指导是方向性、原则性的,而自治是制度性的和实践性的。
  笔者以为,为了适应时下我国大学生年龄结构、心理素质、知识储备以及社会大环境的新变化,可推行“专职辅导员”的设置,而取代教师兼任“班主任”的旧制,让“班主任”真正回归大学生自治组织,让“班长”的称谓成为历史的记忆。这样,指导而非强制下的真正意义上的“班级自治”,才能激发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才能逐步地摒弃目前大学里“大机器批量生产”带来的弊端。一个个有鲜明个性特征的“思想自由”的大学生,是社会创新的生力军,一个具有创新能力的生力军的中国必将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现代化转型。更为重要的是,大学生是社会的精英(笔者以为,教育部官方所谓“大学生是普通劳动者”定性是违法的,亦是教育行政部门推卸职责的表现,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至于该条款是否合乎现实,那是立法机关法律修改的问题,在一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大学生自治能力和民主意识的提升,必将极大地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步伐,这样,长此以往,未来成就的将是一个生机勃勃的“宪政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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