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完善社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构想
1.扩大社区援助制度受案范围,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目前,《
法律援助条例》只规定了少数几项事宜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象工伤、房屋拆迁、家庭暴力、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等纠纷日益趋多,而且这些纠纷一般都是在社区中影响较大,容易酿发危害社会秩序稳定事件的隐患,因此,如果这些纠纷的当事人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使得纠纷迅速得到解决,那么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社区的努力就将受到极大的冲击。
2.改革社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充实法律援助实力
当前世界上一些法律援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其法律援助服务基本上是社区内完成的。其法律服务机构一般都是设立在社区,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只是负责全国或某个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管理和计划,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由设立在各个社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和计划要求来实现。如英国,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现为法律服务委员会 )负责管理全国或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同时在社区设立法律中心 从事具体的法律援助服务。澳大利亚设立的社区法律中心,其工作方式与英国类似。只是其社区法律中心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的中心,是按区域设立的,主要是为本社区的公众服务,相当于我们设立的各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另一类是特殊的社区法律中心,比较专业化,如福利权利中心、儿童青少年中心等,相当于我们在妇联或残联设立的专门性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对特殊主体的特殊案件提供服务,服务范围不受区域限制。
3.扩展法律援助基金来源,设立诉讼保险制度
在现代福利社会,用法律面前形式上的平等,对待经济上和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无疑是另一种不公正。因此,我们必须扩展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充实法律援助的经济实力。我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要充分发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募集方式和方法,努力筹措法律援助资金,并促使该项专用基金逐步走向经常化、募集主体民间化、参与捐助自愿化。主管部门将会鼓励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法律援助资金,并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体制,尽快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再辅之以其他渠道的筹集资金,使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有最低资金的保证。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主管部门将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所谓的扩大基金来源,既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也包括国内外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另外,通过诉讼风险的转移的方式,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诉讼保险制度中来,减轻国家对法律援助的投入,降低法律援助机构对国家的依赖性,也可以使得法律援助人员在面对国家追诉时更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