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建立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和从执业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对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者,开始一律进入基层法院工作,工作一定年限后根据综合素质可以被选拔到上一级法院任职。高级法院、最高法院除了可以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以外,还可以吸收一部分资深律师、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担任法官。但无论是从下级法院还是从律师或者大学法学教授中选拔法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
(五) 建立健全在职法官的继续教育制度,确保法官素质的稳定性
审判工作性质对法官高素质的要求,决定了必须通过加强对任职法官的教育培训,保持法官整体素质的稳定性,并且不断加以提高,使法官始终成为从事法律相关职业中整体素质最高的一支队伍。同时,法律科学与其他科学一样,是在不断发展的,法学的发展,直接影响了立法,只有及时组织法官学习,通过法官教育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掌握和了解法学理论发展的前沿,才能确保法官准确司法、公正司法。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新型案件逐年增加,审判领域不断拓展,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案件涉及的各类专门知识化倾向越来越明显。是否具有立体、宽泛的知识结构和视野,拥有全面的综合素质,将成为新时期衡量一个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法官继续教育制度,确保法官能正常地、及时地接受法学教育培训。具体说,可以由司法部牵头,设立国家司法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并入其中,专司在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注重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
【注释】 1. 肖扬:《人民法院改革的进程与展望》,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三期。 2.《论语· 孟子》 3. 俞亮、张驰:《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4. 陈卫东 韩东兴:《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载《法学论坛 》2002年3期。 5. 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6. 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8页。 7. 肖扬:《当代司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司法改革评论》,万鄂湘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8. 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312页。 9. (台)朱柏松:《日本大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载于《法学丛刊》(台北)1994年第3期。 10. 六本佳平《法曹人口》,载于《法学家》2000年第1期,第47页。 11. 谭世贵:《论司法独立》,载于《政法论坛》1997年第十期。 12. 宪中:《从考试的视角思考对司法考试立法宗旨的执行》,载于《中国律师》2001年第12期。 13. 张丽娟:《法官不是官,而是一种职业》,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xxsb/636553.htm 14. 陈卫东 、韩东兴:《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载《法学论坛 》2002年3期。 15. 陈永生:《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五期。 16. 陈卫东 、韩东兴:《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载《法学论坛 》2002年3期。 17. 陈卫东、韩红兴:《以法官独立为核心 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载于《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 18.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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