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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2.执行官序列。从工作性质上来说,执行官同审判工作相比较,更带有行政性的特点,对这一部分人员在法律业务素质方面的要求与对审判员的要求显然应当有所区别,并应当确立不同的任职资格。
  3.法官助理序列。本文探求法官遴选制度的目标是朝着“精英化”审判方向迈进。精英审判意味着法官数量大量减少。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受案数量逐渐上升的形势下,必须以法官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为前提。法官工作效率的提高,除了要求法官高素质外,还必须配备必要的司法辅助人员,其中法官助理尤为重要。在有些国家,一名法官通常配有2-3名法官助理,这些法官助理帮助法官做了大量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不同与现在的助理审判员,他们没有审判案件的权力,只是法官个人的助手,主要协助法官做一些审阅诉状,归纳案情,起草诉讼文书之类的工作。
  4.书记官序列。在我国法院,书记员一般是担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必经台阶,而提助审员、审判员是书记官的直接追求。有必要专设书记官序列,书记官分为见习书记官、书记官和高级书记官,并设书记官处进行管理。实行书记官终身制,书记官一般不能晋升为法官。
  5.行政人员序列。这类人员主要是指从事后勤、服务、财务等与审判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工作人员,对这类人员,可以纳入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在院长或者法官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6.法警序列。法警的任务主要是维护庭审秩序,押解犯人以及协助执行官进行强制执行和执行死刑等工作。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与以上工作群体有明显的不同。
  (三) 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完成对现有法官队伍的解构
  尽管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近几年一直呈不断提高的趋势,而且,随着修改后的《法官法》的贯彻实施,担任法官的要求也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因法官遴选制度的先天不足,现有的法官队伍仍然存在着参差不齐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官队伍进行再选择。问题在于现有的法官队伍中的潜在不合格者怎样被置换出来,如果按照自然淘汰,这个过程恐怕需要数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这显然不够现实。有的学者提出,对现有的法官进行专业知识考核,合格者重新任命,不合格者坚决淘汰出法官队伍。笔者认为,这无异把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和法官队伍推倒重建,这即不符合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对现有的法官队伍作进一步的优化选择就显得更为必要。应该说,依据《法官法》的规定对在职法官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是一种更为合法,更为科学的措施。
  (四) 改革法官来源渠道,建立多渠道选拔法官制度
  首先,初任法官一律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建议在司法部设立司法考试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从正规高等院校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有志从事法官职业者中招收司法学员。法学学士以上学位获得者欲取得法官资格必须经过两次严格的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委员会主持的第一次司法考试者取得司法学员的资格,并接受为期两年的业务培训,培养以提高法律实务能力为重点。两年培训结束后,由司法考试委员会主持进行第二次司法考试,合格者即取得后备法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可以建立后备法官储备库,需要法官的法院向法官遴选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法官遴选委员会从后备法官储备库中择友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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