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对我国建立现代法官遴选制度的构想
在确立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模式时,应立足我国现实,借鉴国外法官遴选制度 的成功做法,建立即具有中国特色又反映世界潮流的现代化的法官遴选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这是任何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中都不可违背的。正如卡多佐所说:“主要的问题并不是法律的起源,而是法律的目标。如果根本不知道道理会 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 因此,在确立我国法官遴选模式时,必须首先确定我们改革的路径。
(一) 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
一是提高法官任职的最低学历。建议修改《
法官法》,将法官任职的最低学历规定为高等院校正规法律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一般要具有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二是提高法官的任职资历。一方面是工作资历,经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从事法律职业,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满5年,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在基层法院从事法律工作满8年的法官才能选拔到中级法院担任法官;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从事法律工作满10年或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经历,可以任命为高级法院法官;在高级法院极其下级法院从事法律工作满15年的法官,或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经历的资深律师,并且具有较高的法学修养的,可以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另一方面是年龄资历:担任基层法院法官年满23周岁即可,担任中级法院法官年龄应该限定在30周岁以上,担任高级法院法官年龄应限定在40周岁以上,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年龄应限定在45周岁以上。
三是提高法院院长,副院长任职资格。担任院长、副院长首先应具备法官任职资格,其次要求在法学理论上应具有较深厚的造诣,是法学专家或知名学者。同时,还应具备较丰富的政治、社会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二) 重组法院工作群体,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由于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法官职务序列与非法官职务序列界限不清,导致法官职位泛滥。目前,我国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审理案件的。全国各级法院在审判岗位工作的审判人员大约仅占全体审判人员总数的15%。而且,大约占审判岗位工作审判人员总数20%左右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基本上不承办具体案件。此外,审判人员中还有近20%左右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真正在审判岗位并承担各级法院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不足全国法院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而且其中助理审判员占用相当大的比例。 我国法院的这种岗位设置情况带来的一个明显的弊端就是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长期超负荷运转,即使是全力以赴,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也难免受到影响。相比之下,在其他岗位工作的人员则可能是无所事事。近几年来,各级法院普遍感到人手不够,要求增加编制,但人手不够实际是办案人手不够,但增加的编制却大多用在了非审判岗位。因此,要实现精英审判,首当其冲的应当是规划法官的岗位设置,从根本上改变在法官岗位设置上的随意性做法。具体来说是重组法院工作群体,将法院工作岗位设置为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官、书记官、行政人员和法警六个序列,合理地配置每个序列的审判资源。这些制度的解决和完善是创建“精英化”法官的基础性条件。更重要的是,这几类辅助人员的改革为我国法院人员的分流开辟了重要的渠道。
1.法官序列。法官是司法活动的真正主体,在法院工作群体中,法官处于核心地位,保障法官独立、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应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高素质、有威望的法官只能是精英型,而不是大众化的。所以,应下大力气改变现行法院工作人员的构成状况,努力创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一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法官的编制;二是除少数特殊岗位外,不宜再将非审判岗位的人员任命为法官;三是通过法院机构改革,撤并部分审判庭,进而减少审判庭行政化官员的人数。四是适当减少院长、庭长副职的设置,增加法官职数的设置。可以考虑每个审判庭都只保留一名庭长,除处理少数的行政性事务外,主要参与案件的审判。当然行政性事务也可以由资深法官定期轮流主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