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完善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一) 初任法官资格要求较低
  1.专业知识要求低。我国1995年制定的《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学历起点要求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文凭,或者高等院校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鉴于原《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学历起点要求的不足,2001年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实施的新《法官法》提高了初任法官学历起点。修订后的《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的学历起点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教育体制来看,存在着大量非正规的高等教育,包括各种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教育,这种教育对于提高国民素质是有益的,但其中的法律本科教育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缺乏整体法律素质的培养,仅仅是一种知识的传授,因而培养出的毕业生与正规高等院校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在素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让他们进入司法系列,仍会降低法官素质。同时,让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官职业,也会降低法官素质,因为拥有其他法律知识并不等于拥有法律知识,自学的法律知识和正规教育获得的法律知识有着重大区别,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要求初任法官的最低学历为正规大学法律本科毕业。
  2.法律职业经验要求低。我国现行《法官法》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从这一规定可看出,虽然新的《法官法》增加了法律职业经验的要求,但通常的做法是,大学毕业生直接被法院录用(司法考试实施后,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干上最多三年的书记员或者是助理法官,然后经法院同意,权力机关批准,就可以晋升为法官,甚至不到30岁就可以成为最高法院法官,这对于法官这一特殊是职业来说,严重缺乏法律职业经历,这是造成我国法官办案能力差,效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 法官选拔体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首先是我国个法官选拔体制的多元化,不利于确立法官资格的统一标准,导致法官的地方化。在现有的体制下,我国法官选拔由有关方面提名,权力机关选举或者任命,没有统一的选举或者任命标准。由于大部分法官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命,这使得国家法官成为了地方法官,严重影响国家司法的统一,造成法官缺乏独立性。其次,法官选拔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法官缺乏同质性。最后,缺乏法官选任的特殊机制。法官的选任按照一般公务员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有违法官选任机制的科学规律,与世界上法官选任的一般趋势相背离。
  (三) 缺乏法官逐级晋升机制
  世界各国无论采取何种法官选任模式,一般都实行法官逐级晋升制。而我国法官的晋升以行政化的格式进行,上、下级法院法官的调任也是行政式的,这种以行政式的晋升和调任方式决定法官的级别,以最初任职法院级别来决定法官能力,被戏称为“出生决定论”。这就造成了下级法院优秀法官很难进入上级法院任职。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与所在法院级别没有必然联系,上级法院法官不了解下级法院法官的工作情况。同时,法官没有竞争意识,缺乏从基层法院开始的锻炼经历,不利于提高法官素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