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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以上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的差别是由诸多因素引起的,笔者认为其根本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历史传统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创立过程中法官和律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普通法又称“法官法”。法官和律师在近代法治建设中所起的独特作用,因而倍受民众的尊敬,这就增加了法官和律师的天然联系,为法官从律师中选任奠定了基础。而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罗马法之后,大学教授在解释和创立法律发面起到了极大作用,因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又称“教授法”,大学教授在国内极具声望,法官仅仅是适用法律的工具,而没有得到重视。这样就出现了“教授创造法官”的现象,因而由大学来“生产” 法官就自然而然了。其次,法律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法要求法官不仅要解释法律,更要创造法律,“理想的法官不仅仅是一个英明的裁断纠纷的专家,而且还是一个创造和发展法律规范,引导社会前进的人。” 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言:“这就是那些伟大的衡平法官的方法,他们通过不断地诉诸正当理性和良知之学,建立衡平法体系,同时并没有牺牲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正是由于普通法体系中“法官就是立法者”的原则,要求作为法官不仅是对已有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是在长期实践中发现和创造法律。因而非经长期实践而不能成为法官,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从具有长期律师经验的人士中选任。而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主,法官仅仅是“神谕的宣言者”(布莱克斯东语),必须严格地按成文法规定去解释和适用法律,不允许法官去创造法律,这就要求法官娴熟地掌握法律规定,对知识掌握程度最好的测试方式就是考试,而用严格的考试来选拔法官就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
  三.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多是从法院内部现有人员(甚至是一些行政与辅助人员)中直接挑选出来的。由于我国法院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法院的职业化特征并不突出,如同行政人员的晋升制度一样,只要在一个单位干的时间长,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不论是书记员、法警还是司机,时间长了都可以当上法官。这恐怕是为什么那种“三盲类型”的人物也可以当上法官的原因之一。虽然法官的任命是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但助理审判员则由法院院长任命。院长在种种人际关系的包围下,即便没有拉帮结派等腐败现象,也很难把眼界打开,从社会上广纳贤才。如果法院院长的胸怀不宽广,“武大郎开店”式的选人方法就很容易发生。事实上,法官的任命基本上都是从助理审判员中选择,人大的任命就成了走过场。即使不是从法院的现有人员中挑选,也基本上是由领导人或者组织部门确定人选,考察内定后调入法院担任法官。显然,上述两种做法都难以在广泛的基础上挑选出真正德才兼备的人才,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抹杀法官的职业特色和专业标准,从而导致法官素质的低下。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以及诉讼效率低下等种种现象无不与我国法官素质低下有着重要关系,法官素质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官遴选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正如肖扬院长所说:“为什么山西绛县法院的姚晓红,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司机,竟能被任命为掌握生杀大权的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被戏称为“三盲院长”?关键是法官的管理体制出了问题,法官的选拔、考核机制存在着问题。” 与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着相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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