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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归纳上述有关论述,法官的素质一般应当包括专业资格和人品才能两个大的方面。一般而言,对于专业素质的审查主要是通过法官资格标准的设定和适用来进行,对于人品才能的考察则需要通过任命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来保障。
  二. 国外法官遴选制度比较研究
  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确立了司法官职业的一体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原则,实现了法官的逐级晋升制,这些都已经成为现代法官遴选制度的通用规则。但是,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又使法官遴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各具特色,总体上现代法官遴选制度可分为三类: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注重法官经验化的遴选制度;二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学国家,以注重司法专业化诶特征的法官遴选制度;三是以日本为代表介于二者之间的的“混合型”法官遴选制度,下面逐类进行考察。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
  英美法系法官遴选一般采用的是“经验”、“精英”、“年长”的原则。 强调法官必须是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生担任。马克思•韦伯指出,“普通法从个别案例中抽象出法律规则然后运用到个案中的模式,要求富有实务经验的人来操作,而不需要成文法和理论所指导”。 因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在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一个公民欲成为法官,首先要求进入大学学习,获得法学学位(大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旨在培养学生做律师),然后从事律师职业,积累司法职业经验,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锻炼,最后从律师中选任法官。
  (1)英国
  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感。”在英国一个公民欲成为法官,必须首先经过三年的大学本科教育,通过严格的考试,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由个人提出申请,通过考试,过关者到英国律师公会所属的四大法学院之一学习一年,通过考试者,获得四大法学院授予的律师学位,经过一年见习后,成为正式律师。只有经历了一定年限的律师生涯(“一般除治安法院法官外,地方法院的法官必须至少拥有7年的出庭律师经验,而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拥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验)才能被提名为法官。” “英国的法官实行任命制,上议院的法务贵族、上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巡回法官由大法官推荐,女王任命;治安法官由大法官任命”。
  (2)美国
  除在一些州担任治安法官之外,其他任何一级法官都要求必须获得J•D法学学位,然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一般要求有6年以上的律师从业经历。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上议院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州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的法官选任一般由首席行政长官授权司法部长或其副职进行。在总统提名时,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美国律师公会(ABA)所属的联邦司法委员会的15名成员所起的重要作用。该委员会对所有被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的素质进行评估,该委员会通常在6-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然后对候选人进行“评级”,并将评级以下列方式表述的结果提交联邦司法部长:WQ(非常合格)、Q(合格)、 NQ(不合格)。然后总统依据这些评级来决定正式提交者名单。被律师公会评为不及格者被提名的机会非常小,律师公会的委员一般不愿意推荐没有出庭经验的律师,他们通常还会坚持发候选人有12-15年扎实的法律实践经验。此外,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意见对总统提名也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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