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李刚
【摘要】法官是司法正义的“守护神”,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我国现有法官遴选制度的构建已无法满足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在借鉴外国成熟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通过改革对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
【关键词】法官遴选制度 比较 完善
【全文】
一. 法官与法官素质
司法公正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一整套完善的立法,更重要的还在于拥有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合优秀品质的精英化的法官队伍。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惟仁者宜居高位”, 社会的公正以法官的正义形象具体呈现。如何在芸芸众生中选出社会公正的代言人,是人类自从有了法律以来就孜孜以求的目标。
在普通中国老百姓心中的理想法官是包公式的集各种优秀品质于一身的“超人”,他公正无私、不畏强权、不受利诱、智慧超群、无所不能,并且位高权重,不受束缚。这种理想型的法官正如柏拉图所谓的“哲人王”,是人治思想在人民心目中的反映。被压迫惯了的老百姓总是希望有这么一位救世主式的超人法官来为他们伸张正义。而现实是,这样的理想型的法官是不存在的,至少是几百年几千年才能出一个的。现实中的法官也是凡人,拥有凡人的种种欲求,“争名于朝,夺利于市,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利往” 。一有贪污受贿并且可以逃避惩罚的机会的话,便也难逃诱惑。希望所有的法官都具备理想型法官的素质,这是决无可能的。中国现有21万法官,他们与你我一样,都是凡人,中国司法制度的设计和改革措施必须是基于这样的凡人法官的基础上。制度的改革必须基于现实的条件,理想型的法官则是一个不可能具备的条件。一项成功运行的制度,必然是基于凡人的特性来设计的,将制度的良好运行寄希望于超凡入圣的人,必然是会失败的。须知是制度在运行人,而不是人在运行制度。在良好的制度下,人们可以不管是谁呆在上面,人们只关心制度是怎样的。而失败的制度差不多总有这么一个特性:人们关心的不是规则是怎样的,却总是责怪为什么没有一个“圣人”呆在上面,而总是小人得志?拥有几千年人治传统的中国,这样的心理实在是根深蒂固。
法官的素质包括那些要素?衡量法官素质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尽管各国的实践不同,在法律或惯例基础上形成的标准也不同,但是概括而言,各国都把法官候选人是否具有优良素质作为唯一的选拔标准,并力图缩小甚至排除其他非素质因素,如性别、种族、地位、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因素的影响。各国也没有对优良素质的标准形成一致的意见。“全美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提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在素质的考核应当适用三个标准,即正直(integrity)、职业能力(professional competence)和司法品性(judicial temperament)”。 正直是指候选人的品格、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威望,以及勤勉程度等品德;职业能力是指候选人的智力、判断力、写作和分析能力、法律知识以及执业经验等;司法品性是指候选人的性情、决断力、开放性、敏锐度、礼仪、耐心、不抱偏见和对正义的追求等性格。普通法系的学者通常认为:法官素质应当包括一些共同的要素,如能力、独立性、正直品德、高度的道德水准、不偏不倚和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