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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民主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民主法治之所以可能对市场经济构成危害,其原因就在于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对于资源的配置方式完全不同。市场经济要求“自由竞争,适者生存”,资源的配置,财富的分配完全由市场这一“无形的手”决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任何形式的经济平等主义,反对政府对个人经济自由横加干涉。而民主法治则要求政治权利的分配完全实行平均主义,给予这个国家的每个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利,即“一人一票,一票一权”。“在任何社会,富裕的阶层总是少数,中间和相对贫困的下层总占多数。这种平等的政治权利不可能不对经济生活产生影响。”
  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占据多数的群体往往会期望政府干预市场,以获取对自己有礼的法律、政策。在民主法治国家,政治家们为了竞选成功或连任的需要,也尽可能会提出能够赢得选民最大支持的政策主张。但选民们往往只是考虑自己的眼前利益,其要求未必具有市场的合理性。而政治家们为了迎合人民急功近利的需要,往往会想方设法过分地刺激经济。由于过分地强调符合民意,经济政策的制定往往经常会被政治化,而无视市场规律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结果政府的许多措施成了短期行为,最后导致经济效率低下,殃及整个社会。
  五.民主法治与市场经济的良性互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货币关系在社会中起决定作用,一切产品、活动、关系都物化了,都变成了交换价值,变成了商品,这样,普遍的效应关系和实用关系使不同的东西都等同起来。人的依赖纽带、血缘纽带、等级差别、种性差别等等在事实上都被打破了,束缚人的依赖关系逐步走向瓦解,从而使长期在人的依赖关系束缚下的广大劳动群众的自我意识显着地增长起来,鲜明地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的人的存在,产生人的价值感和尊严感。与此相适应,人的传统观念,宗法思想,隶属意识等也随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代之以反映新的社会关系的新的思想观念: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人权、人民主权等等。这样,人逐渐变成了具有自主性的、独立的人格主体。主体意识和相对独立的人格的形成,是现代民主法治得以产生、发展的先决条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这是因为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和公正。这就需要所有市场行为都必须遵守共同的市场规则。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常规手段:市场主体的资格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用法治来确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用法治来保障;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法治来完善。
  把市场经济活动纳入法治轨道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在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地区、部门以言代法,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时有所闻。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有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受损害的原告很难在被告所在地胜诉,因为当地政府会保护本地区的所谓纳税企业;即使原告在被告所在地胜诉,法院也很难执行,使原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没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良好法治环境,再好的经济理论与政策也不可能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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