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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探讨——兼与勒索型绑架罪比较

  三、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本质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以绑架、扣押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种犯罪特征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极其相似,但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法定刑也过于悬殊,如不细加区别,将会导致罚不当罪。因而准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是非法重要的。从犯罪构成上来讲,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本质之所在。因此要准确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除了需要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外,还要认真审查行为人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确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绑架、非法拘禁他人并非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而是索债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对这种行为即使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绑架、非法拘禁他人并非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而是以索债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的,上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对这种行为即使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认定为绑架罪。如下面二则案例:
  案例1:刘某记得父亲生前曾说过本村的宋某尚欠他2万元钱,于是想要回欠债做本钱开杂货店。经向枕头催要,宋说钱已归还其父,拒不还钱。刘某心想:人死了,你想赖帐,这2万元不还不行。过了几天,刘某见宋某8岁的儿子在村外玩,就以给粮吃为借口,将小孩诱骗至其外村的一朋友家,然后打电话给宋某,威胁说:“如果想要小孩的话,就先将2万元债还上。”宋某马上报警。后刘某被抓获。经查,宋某欠刘父的钱确已归还。
  案例2:1999年,赵某和李某合伙开办食品加工厂,后因意见不统一,二人散伙,并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结。散伙后二人各自开起了食品加工厂。经过1年的经营,赵某的食品加工厂生意越来越红火,而李某的食品加工厂却面临倒闭。李某认为是赵某抢了他的生意,于是想让赵某给予补偿。经过精心策划,李某将赵某灌醉后关押在一朋友家中,威逼赵某写下欠条,载明二人散伙清算时赵某尚欠李某8万元债务。然后李某拿着赵某书写的欠条找赵的家人要钱,并扬言不给钱就将赵某饿死。赵的家人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将李某抓获,并将赵某解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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