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刑事诉讼法第
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公开进行,允许检察人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向法官表达自己的观点,以达到追求实体真实的目的。开庭审判是公开审判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刑事再审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贯彻公开审判原则。那种再审案件无需开放审理或者不开庭审理的观点和做法是与公开审判原则的精神相违背的。
其次,
刑事诉讼法第
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简言之,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应当依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
150条和第
187条分别对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符合条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二审案件除了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外,都应当开庭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则上也应当开庭审理。
再次,在具体案件中,就被告人来说,对其不利的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公开审判,允许被告人出庭,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对其有利的再审案件,也应开庭,公开进行质证、认证,这样可以让被告人明明白白认罪服判,避免“暗箱操作”易给被告人造成的误解。就检察机关来说,通过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进一步揭露、证实犯罪,同时对刑事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就人民法院来说,通过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当庭调查、质证、认证、辩论等一系列活动,充分听取诉讼参加各方的意见,带回全面地了解案情,从而实现纠错目的。
因此,再审程序应以开庭审理为主要形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再审程序毕竟不同于原审程序,在适用上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对待。(1)对于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因为事实只有经过法庭公开调查,经过质证、认证才能搞清楚,用于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只有经过当庭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对事实的重新认定,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实现。(2)对于纯属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这样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3)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依法纠正错判的诉讼监督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视。
刑事诉讼法第
187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