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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问题研究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刑事诉讼法应对刑事再审申请制度作出专门规定,内容包括当事人、常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决定再审或提出抗诉,活命再审条件的,驳回申请。同时,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受理审查再审申请的具体程序、方法和责任,使刑事再审申请在操作上有章可循。为了防止再审申请权的滥用,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和限期,使刑事再审申请制度化、规范化。
  四、关于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地位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为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裁判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赋予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地位,似乎扩大了再审的渠道,有利于纠错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规定缺乏理论支持和立法依据。
  首先,现代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不告不理。这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1)控告和审判职能分离,由不同机关行使;(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3)审判受起诉范围限制,不得及于起诉之外的人和事。④提起再审程序,也应当是先有控诉后有审判,不能控审不分。允许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再审程序,实际上形成了人民法院自告自审,控审齐抓的局面,明显违背现代诉讼原理,也与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消极仲裁者的地位相左。同时,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容易使法官先入为主,在心目中对实体形成预断,不能在国家和被告人之间保持平衡,这明显有违司法的公正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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