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
203条规定:当事人、常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就是说,当事人(包括其法宝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生效裁判进行审查处理的请求。但是,这种请求只是司法机关发现再审案件材料的一个来源,它并不是诉讼行为。并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再审与否尚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决定。因此,虽然申诉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但其本质上只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种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由于申诉尚未纳往上诉讼轨道,对申诉的审查没有法宝程序,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带有很强的行政性和随意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易导致当事人反复申诉。因此,把申诉纳入诉讼轨道,建立刑事再审申请制度,已成为实践形势所需。
再审申请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书面要求,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或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请与申诉是不同的,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诉讼行为,只要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审查再审申请就成为一种诉讼活动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受理和审查申请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对再审申请束之高阁、互相推诿、应付了事。
在我国建立刑事再审申请制度有其理论和立法依据。从诉讼理论上分析,当事人不仅是原裁判的诉讼法律关系参加者,也是再审程序的诉讼法律关系参加者,具有当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不能仅把其作为诉讼客体对待。作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其应当有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和权力。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赋予当事人再审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允许其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再审申请制度,允许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再审申请。②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要求出发,
刑事诉讼法中也应当设立再审申请制度。更何况
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实体内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当事人的救济手段不应也不能少于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国外,大多数国置之脑后均规定了再审申请制度,如法国、德国、日本的立法均规定,被告人死亡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有权提出再审申请,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进行审查,理由充分的应撤销原判,重新审判。③可以说建立刑事再审申请制度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也是与世界立法接轨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