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问题研究
姜发根
【关键词】刑事再审
【全文】
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1996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补充和完善,但从整体上看,修改后
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沿用了1979年
刑事诉讼法的救命之恩至刑事再审程序未作实质性的修改。基于此,笔者试就刑事再审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一向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错案,实现实体真实,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未作任何限制,不仅没有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是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且对再是的次数亦未作限制。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这一做法对于纠正冤、假、错案确实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其对现代诉讼理念和原理的悖反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在诉讼文明和诉讼民主观念不断增强的今天。
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它是指对已受生效判决、裁定约束的被告人,不得再行起诉和审理。其基本意义在于国家通过设立一种具有终结性的诉讼程序,产生具有约束力的裁判,使利益双方处于安定状态之中,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之目的。如果诉讼程序不具有终结性,就意味着争端没有得到解决利益双方有可能会反复启动诉讼程序,这样,不仅利益双方得不到安定,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也无从谈起。虽然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可能违背实体真实的要求,但是它能使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性产生信赖,有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的严肃性。所以,一事不再理原则成为现代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实现实体真实之间的平衡,对于明显的、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重新审理,以兼顾实体真实的要求。这便是各国设立再审程序的理念之所在。但是,再审毕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其适用应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