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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的思考


姜发根


【关键词】强制证人作证
【全文】
  刑事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加者。特别是随着控辩式诉讼模式在我国的确立,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日益重要。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拒证(包括拒不到场和拒不作证两种形式)已经成为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制约着新的庭审方式效能的发挥。证人拒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我国立法缺乏关于证人作证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对证人拒证的惩罚措施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试从建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入手,给解决证人拒证难题提供一个参考。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规定及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三者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1条也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从上述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证人到场作证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以“证人到场作证为原则,不到场作证为例外”的证人作证模式已经确立。但是,司法实践中是不是这样的呢?证我们再进一步进行考察。
  刑事诉讼法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为证人不到场作证提供了依据,也就是说,司法立足点 ,证人可以不到场作证。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否认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8条第2款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听,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23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仁兄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放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第337条第2款规定: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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