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纠纷中涉及的帐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种,又称帐簿书类阅览权或帐簿记录检查权(inspection rights of books and records),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帐簿、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注一)。股东的帐簿查阅权是保障其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措施。股东欲行使帐簿查阅权而遭控制股东拒绝时,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请求之诉。这种诉的性质为给付之诉,即请求判令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中判令修缮房屋、赔礼道歉等没有什么不同。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我国新
公司法非常重视股东的知情权,如第
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且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
九十八条也规定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也将公司知情权列为案由的一种”,知情权纠纷逐步纳入了司法救济的渠道。以下我就股东知情权本身所包涵的内在意义作以下一点见解:
1、关于股东的财务会计报告,重要文件的查阅复制权
由于该项权利由
公司法明文规定,因此股东的固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的抗辩理由只能是该人不是股东,其它理由殊难成立。在涉及这类案件的法院认为: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法定权利,……即使股东在履行股东义务上有瑕疵,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我认为法院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2、关于会计账簿的查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