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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比较法在中国发展的文化障碍

试论比较法在中国发展的文化障碍


On The Cultural Obstacle of Development of Comparative Law In China


万华栋


【摘要】比较法自诞生以来,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如今它在世界各国的法学研究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道路却异常坎坷,甚至曾由于历史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一度有所中断,这使得中国的比较法研究水平与世界比较法研究水平差距较大。此外,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还面临着另一难题——文化障碍。只有明确并克服这些文化障碍,比较法才能在中国得到良好而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比较法 发展 文化障碍
【全文】
  
  一、引言
  上世纪伊始,西方学者在法国巴黎召开了第一届国际比较法大会,如今比较法的研究已经走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历程。尽管目前对比较法是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或是一种法学的研究方法仍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比较法在当今世界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可以证明自己存在价值的理论体系。综观当今比较法在世界的发展,我们发现大量的西方(主要是欧美,还包括日本)比较法学者占据了比较法研究的前沿阵地,例如法国的莱翁丹-让-康斯坦丁内斯库、勒内-达维、米哈伊尔-戴尔玛斯-马蒂,德国的K-茨威格特、H-克茨、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美国的哈罗德-J-伯尔曼、阿兰-沃森,日本的大木雅夫等等。相反,我们很遗憾地看到这样一个现象:在引领比较法发展的学术前沿和顶尖领域里缺少中国比较法学者的身影。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中国比较法研究与西方比较法研究的巨大水平差距呢?本文试从文化角度探求其原因。
  二、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我们得先明确比较法的含义。目前,学术界对比较法有多种理解,甚至对比较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或是一种法学的研究方法还存在争议。可见,由于比较法所涉及的文化跨度,使各国学者难以统一对其含义的界定。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日本学者大木雅夫对比较法所作的定义比较可取。他认为,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法学部门或方法: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在各种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的联系上,揭示各种法律秩序的形态学上的特征以及它们相互间在类型上的亲缘性;作为其特殊性,比较法主要研究各种法律秩序中可以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认识和完善法制为课题 [1](67页)。并且还提出了比较法的两个目的:
   1.理论目的在于:(1)深化法的认识与扩大法学视野;(2)确认法的发展趋势;(3)认识各法律秩序的共同基础与确定理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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