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间投资的进入路径:国家权力、地方性知识利益和民间投资者间的“角力”
2.1公有财产框架内的民间投资尝试:国家权力与集体名义的民间投资间的关系
在地理上,本案发生的甘肃省古浪县大致位于“15英寸等雨量线”[4]。历史上,这条等雨量线以北的地方难以进行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是游牧民族驰骋的地区,即便在这条线以南的边缘地带,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仍然受到很大限制。恶劣的自然地理条件,使得当地的农业生产几千年来保持了“靠天吃饭”的传统。而且,这样的生存空间特征,不仅见证了几千年来,中原农业生产方式与北方游牧生产方式间此消彼长、互有进退的历史,还在不同历史时期,为各种边缘化甚至“非法状态”的“地方性知识”的存在提供了庇护之所[5]。
虽然,在乡土中国的古浪农村,在这个靠近沙漠的小地方,也曾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建立现代国家的革命实践及其伟大成就,而成功地构建起了现代国家的基层组织[6]。但正是由于上述地理环境、财力、人力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到本案发生时,中国社会中被坚持了约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却最先在国家权力控制相对孱弱的上述地区开始了松动[7]。
1988年——这个本案发生的特定时空因素,标示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整整十个年头。此间,虽然各种公、私混合型经济形态或曰民间投资形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但公有产权及其国家财政投资体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实际上,就在距离本案发生的地点不超过100公里远的地方,正进行着一项在政府主导下有条不紊地按计划建设着的,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筹建,前后跨越将近40年的当时全国最大水利灌溉工程之一----“景泰川引黄(河)提灌工程”[8]。换句话说,对于本案语境中的那种农村集体小机井建设,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权力,自始至终没有也不会表现出它在上述跨省区和跨流域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中的主动性、主导性和积极性。
但也同样由这个时空特点所决定,基于其现实的农业生产和生活基本需求,与上述国家权力及其立场形成鲜明对照,无论是本案中的五组还是六组村民,都基于共同的地方性知识利益——农地灌溉,而对建设小机井充满热情。为此,两组村民经过多次开会协商决定,在村民集资打井取水的基础上,请求政府予以资金支持。出于对农村基层治理的基本考虑,政府为此免费(至少是表面上)提供了开工建设机井的许可证,并提供了改造旧井专项基金12000元和50千瓦变压器一台。
至此,村民的行动,首先表明,在改革开放初期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虽然最先发轫于农村并历时十年的改革开放使得农民的个体利益开始分化和凸现,但是,既有制度的惯性或者改革的“路径依赖”,使得地方性知识利益的合法载体更倾向于集体组织[9]。借助于集体可以更加有效地在公有产权的固有框架内协调利益、跨越观念和制度障碍甚至政治风险[10];其次,它还表明,此阶段的国家权力与地方性知识利益是互补关系而非竞争性相互替代关系。因为,一方面,虽然建设机井的动机来自于村民,但在机井的整个建设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仍然是政府的许可、资金设备和其他资源条件的支持;另一方面,这种国家权力的关键性作用的发挥又不是独立发生的,而是在与地方性知识利益达成某种共识或默契的基础上实现的。
由此可见,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家治理结构中,国家权力要想继续保持对地方性知识利益的控制,就必须在这些国家权力分布相对孱弱的地区与地方性知识利益形成某种妥协。这样是否至少为我们揭示了中国社会市场化的实际演进过程,即从一开始就是国家权力和地方性知识之间的讨价还价和绞合,而非泾渭分明式的公私分立或者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厢对立。而且,中国的集体产权的本质是:地方性知识利益与国家权力双方“角力”并相互妥协的产物;是国家权力和私人利益的过渡地带和媒介桥梁。
这同时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作为早期农村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形式的农村承包经营制、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及其承包经营合同,应该作为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和对象。因为,它们不仅引入了市场机制,而且还充分体现了公与私的交融和利益平衡。从这个角度讲,最初设立的经济庭及其对特定种类经济合同尤其是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受理和解决本身,并非没有一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在其中!今天的统一
合同法依然无法包容上述特殊种类合同本身同样也说明了问题。只不过当时的承包经济责任制实践及其法制总结——经济合同,同其后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主流价值发生了偏离[11];更加之我们法学观念和认识的狭隘及整体法律制度的落后,才导致经济法学界至今醉心于对那些纸面的和远离中国实际的西方经济法理论极力追逐,而视鲜活的转型中国社会经济现实及其法制问题为不存[12]。
但同时,另一方面,如果地方性知识利益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这种“角力”能够被理解为新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交易”的话,则我们会发现,这种“产权交易”是在一个并没有确定产权结构的前提下展开的,或者说是两个非人格化产权主体之间进行的,双方尤其是村民集体最终将无法获得一个稳定的产权。也就是说,这种改革开放初期典型的“产权交易”模式,虽然预示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冰开始松动的迹象,但却并未能真正触动公有产权的内在逻辑。
2.2.1民间投资内部的“角力”:集体产权内部及其同民间投资者间的关系
回到本案中,也就在两组村民为这口小型机井建设充满期待的时候,在政府的计划主导下建设的“景泰川引黄(河)提灌工程”第二期工程已经接近完工。1992年,这项庞大的水利工程将黄河水送到了古浪县部分地区。本案中的五组作为该工程的受益者[13],由于在其农业生产和灌溉中将不需要机井,于是同意机井暂时由六组管理使用。六组很快又通过承包合同的方式将机井承包给该组村民HYS经营了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