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15条规定:“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行现场勘验,查阅、复制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 (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三)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四)应请求人书面请求收集有关证据。
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有关当事人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不得伪造、转移和毁灭证据。”
《条例》第2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物品或者证据的,由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问题可能不仅在于他们是为了“公共利益行事公共职权”,而在于不同行政机关为什么会协调运作、协调罚款?
在几天前的课上,刘老师已经为我们教授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趋同》,其中所提到的“第四权力”已经提供了基本的分析进路。我在这里更想表达的观点是,也是刘老师和我曾经合作的一篇文章《渐进改革背景下的当代中国经济法》中已经阐述的观点:当代中国经济法运行的重要理论背景就是——政府制度推进型的渐进改革,传统的民商法根本不大可能在缺乏特定社会条件支持下运行。国内经典、主流的行政法理论也不大可能必然得出,在行政机关为社会的工商业转型中民商法运行所需的特定时空环境的背景下,法学进步所需的理论准备。
从另一个方面讲,经济法所提供的思路对行政法的意义很可能为人们展示一个与以往传统行政法相异的理论进路——即,行政法的“授权论”。“授权”与“控权”相对应——“控权论”是相对于行政权扩张的防御机制,而“授权论”则是工商业社会崛起的进攻机制。“控权论”所面临的直接尴尬可能在于,行政权的扩张并不总是与人们的善良期盼相一致,总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为什么“不擒贼先擒王”?想想今天我们身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什么有时不能得到交警部门及时行使“公共善品”?为什么一个进城务工人员赖以谋生的地摊随时可能被没收?为什么一家经营5年的乡镇企业仅仅由于缺乏所占用土地的证照,会被工商机关在一夜间查封?为什么在甘肃承租一块土地的手续要比在浙江购买一块土地的手续还要复杂?别忘了,今天在浙江购买的不过是“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解释或者诠释“土地使用权”使之“物权化”能解决问题吗?我相信:对当代中国经济法研究,不仅对经济法学习本身有益,或者民商法、行政法,而在于必将有利于中国法学界的知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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