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人与资源日益紧张的关系、经济发展的压力,以及贯彻执行腹背受敌的困境,真是难为了我们这些实务派特点官员。在就业问题突出、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下,鼓励民间投资创办实业、振兴工商业已成当务之急——地税、国税重要税源,突然冒出来一批“搔皮”的家伙会面临怎样的困难?可想而知。
正如刘老师几节课前为我们所展现的中国现代法治进程,我们不得不、甚至是被强拉着与国际接轨的。在以政府制度供给的推进下,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制度运行的具体空间内容上就呈现出深刻的反差。对此问题,且不在此讨论。我们在此主要关注的是:当那条金扁担已经绑在板凳上时,身处执法前沿的官员们又是如何“贯彻执行”那些制度的?
当提起怎样“贯彻执行” 时,很多官员都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局、依法治办公室……”,“至少在立法上我们不能太落后于中央精神和东部省份”,这是简单的上行下效吗?私下里(并不是在酒桌上),他们对我提的一些幼稚的“敏感问题”也显得非常配合,非常坦诚地说“现在在搞竞争上岗、末位淘汰。我已经50多了,如果没有些工作成绩,以后的同志谁还知道我在这干了10多年……《XX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就是我们两三年来的心血——先是跑国家局批准立项,接着是向兄弟省市学习,厅上批,法制办批,批回来再修改,再报再批,最后省人大表决……”
尽管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地方条例,但却足以为我们展现“金扁担绑在板凳上”想要运行所必需的特定时空条件。尽管只是一个“条例”的效力级别,却足以为我们展现《
专利法》在层层传递之后的信息扭曲。下面我以几个代表性条文为例,与大家探讨条文背后的是什么。
该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鼓励国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助的方式支持专利事业。”类似的条文,在数量众多的法律、条例中多次出现。这种条文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为某一个行政机关制定“XX管理办法”埋下伏笔。这不禁让我想起去年兰州公交IC卡讼案中被告方所使用最多证据就是行政机关出台的种种“办法”,而此前广东富豪兴办公益事业最大的障碍又是什么?就是这些“办法”,至少目前我还没有在已知的行政案件判决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找到法院不适用这些办法的直接依据!想起这些我不禁倒吸一口凉气——那些我曾经景仰的民法精神面对区区“办法”竟无可奈何!
《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下列申报项目内容不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含有专利技术的,应当提交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不提交专利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或者认定……”第3款规定:“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由省专利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出具。”一旦出现实际争议,法院会否定这些“认定书”的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