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
刑法强奸罪的条款过于原则,司法解释相对陈旧,司法实践工作者对于大众性观念把握略显不足,亟待引入先进的实体定义与程序规则。分析美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疑难问题也许能够引发我们的灵感:
立法者应当考虑行为主体与被害人的性别中立,将正态性交与偏离性交置于同等的刑罚等级。犯罪行为是强奸罪的核心要素,明晰强制行为是关键——认定生理强制时注意把握暴力要件,防止道德与法律的混淆;认定心理强制重在理解“地位悬殊”原则。错误在某些情况下能够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但这一标准需要严格掌握;要坚持“真诚并且合理”原则,公正地使用推定。
【注释】 作者法律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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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研究方向:英美
刑法 Idaho Statutes, Chapter 61 Rape
该州关于强奸罪行为主体责任能力的规定较为特殊,行为时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除非检方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证明其有奸入的能力。
明确性属于合法性的实质层面。美国各州
刑法规定浩如烟海,法条极为细密,例如,伊利诺斯州刑法典仅性犯罪一节就要近两万字。其目的是要让普通公民能够读懂法条——符合法治的最低界限。
数据统计表明,美国警方一年约受理10000件强奸案,约占实际受害人次的28%。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刑法中某罪的“定义”并非指该罪的“概念”,而是主客观两类要素的有机构成: (1)犯罪行为要素(Actus Reus),包括行为、结果、附随状况等;(2)犯罪意图要素(Mens Rea),包括蓄意、明知、轻率、疏忽等四种形式。符合定义的行为就是犯罪,但这并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该符合犯罪定义的行为被正当化或者免责,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所谓“无罪”包括两个层次——根本不符合犯罪定义和该犯罪被正当化或免责。
本文称为正态性交。
MPC§ 213.0-213.6
本文称为偏离性交。
MPC§ 213.2.将之犯罪化为“Deviate Sexual Intercourse By Force Or Imposition”,以区别于§213.1 “Rape And Related Offenses”。
MPC§ 213.1 (1)(2)
Idaho Statutes, Chapter 61 Rape, 18-6107 Rape Of Spo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