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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刑法中强奸罪的若干疑难问题及其启示

  认定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施加心理强制的标准则相对明确,我们可以将之归纳为“地位悬殊”原则。假释监督官与被监督人、成年男子与幼女、清醒的人与严重醉酒的人之间等,均属于地位悬殊;此种状态下发生的性交都是强制的。行为人固然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取得了一个“地位”,但是,他绝对不能滥用这种地位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使之成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条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能对是否性交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有时也会非法地创造一个明显优于被害人的地位:例如,用毒品控制被害人,如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得不到行为人为被害人提供的毒品;或者用麻醉药品、烈酒将被害人迷奸。总而言之,受到心理强制后被害人根本不具备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能力。
  心理强制型强奸案并不少见,在美国发生过很多监狱长、狱警要求囚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案例。[26]很明显,就算行为人没有说过一句威胁的话(诸如“你不同意,在剩下的刑期里让你生不如死。”),也足以构成对囚犯的心理强制。另外,心理医生与其病人性交也是典型的心理强制。因为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显著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医患关系。心理医生对有精神障碍的病人负有信义义务。作为此种法律关系基础的事实关系是:心理医生具有专业知识,病人处于特殊的困境,需要医生来帮助他摆脱困扰;病人充分信任医生,医生同时受到职业准则的约束,不能滥用信任。无论病人多么热切希望,心理医生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是非法的——法律将之评价为医生对病人施加了心理强制。
  某些判例表现出对于采用“地位悬殊”原则的犹豫,从而引起较大的混乱。这从反面证明了该原则的实用性。比如,“醉酒强奸案”中,[14]被害人畅饮醉酒后被另外四个人带到附近的一个小棚内,四人轮流与之性交。被告人作肯定性辩护,首先提出质疑:如果说被害人不省人事,处于极度醉酒的她又是怎么能够清楚地肯定自己当时是不同意的?继而进一步指出正确的逻辑应该是:(1)被害人醉酒的程度并没有如此严重以至于处于无意识的状态,所以能够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并站在法庭上声称不同意;(2)清醒的被告人与微醉的被害人之间并没有形成“地位悬殊”,不构成心理强制;(3)被害人是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所以不是强奸。最后辩方意见被采纳,四被告人无罪释放,刑法界谴责不断。[15]其实,如果能够正确理解强奸罪心理强制,严格应用“地位悬殊”原则,“醉酒强奸案”是能够得到较好解决的。因为,心理强制的法律理念在于保护处于某种弱势状态下的被害人——(1)在弱势状态下从事性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被害人不适合做出同意性交的意思表示;(2)任何越轨的性行为人都是在强制被害人;(3)考察这种心理强制的切入点应侧重于被害人而非行为人方面。所以,从上述“醉酒强奸案”来看,关键证据在于被害人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含量。如果该含量超过标准,足以使得正常人处于无意识状态,那么该被害人在法律上就不能够同意。只要与其发生性交,就是强制的性交。被告人处于清醒状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两者之间地位悬殊。被告人利用了这种显然不公平的优势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至于被害人能不能回忆当时的场景则与强制行为无关,辩护律师错误地将之与被害人对性行为的态度相混同——是法律规定被害人不同意,只不过前提是被害人严重醉酒。
  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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