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
刑法并没有系统地接受模范刑法典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对于婚内强奸犯罪化问题,很多州有了突破:丈夫在使用暴力、麻醉等手段强迫妻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构成强奸罪。[11]诸如“采取性别中立,允许出现女性被告人,男性被害人”[5](P63)这样的观点早已不再标新立异。[6](P280)各州
刑法表述强奸罪的术语极不相同,包括性强迫、[12]性作恶、[13]性殴打[14]等等。一些州将强制的正态性交和偏离性交合并在“性攻击”一个罪名之下,施以同样的刑罚;[15]而另一些州将强制的偏离性交区别对待,施以轻一等的刑罚。[16]
可见强奸法很难呈现出一种统一化趋势。我们的理解:首先,在普通法与模范刑法典初定的年代,妇女解放思潮并不如现在这般来势汹涌,强奸罪并不是纯粹的对于妇女的保护,而是一种规范化的男性权力制度。[7]女权主义的批判在各州
刑法中取得了实质效果,放弃在法律中暗藏的男女不同的道德要求是大势所趋。其次,过去人们对于艾滋病及其危害尚未有革命性的认识;男性实施的强制正态性交行为可能导致被害妇女怀孕而偏离性交却不可能有这种严重后果。所以,强奸罪打击的对象似乎只能是侵犯女性性伙伴选择权、性生活安全权的男性;男性犯罪人、女性被害人的特殊限制也就不足为奇。人们普遍认为:强制的偏离性交较正态性交危害性要略小。而如今艾滋病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诸如肛交等偏离性交同样也会传播艾滋病。因此,正态性交与偏离性交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已不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因此而存在的定罪与量刑上的差别已不合时宜。一个患艾滋病的妇女持枪逼迫一名手无寸铁的男性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其性交,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男性暴力强奸女性并使其受孕。
二.强制
强奸罪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考虑被害人的各方面因素,这就导致了
刑法在对强奸罪进行要素分配的时候相对弱化了原本属于犯罪人的部分。联邦最高法院在Coker v. Georgia案中的法院意见——对强奸成年女性者判处死刑是“不成比例的和过分的”[17],
宪法第
八条修正案禁止此类残忍和非比寻常的酷刑——更是加速了这种偏离。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仍然留下了一个开放性的难题——暴力强奸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是否违宪?[8](P192)先行者诸如路易斯安那州,强奸儿童的罪犯是允许被判处死刑的。[8](193)所以,强奸犯面临的仍旧是最为严重的刑事处遇。并且,只有行为人至始至终处于刑事诉讼中,故我们仍旧需要认真地考察他到底做了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