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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调控应纳入法制轨道

房地产市场调控应纳入法制轨道


熊可


【全文】
  衣食住行乃民生之根本,在国家房市宏观调控实施一年之际,我国大中城市房价仍居高不下,中低收入者望房兴叹,和谐社会因此而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近期,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编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6年房地产蓝皮书》更是预言“全国房价将长期上涨”。此言一出,引起了全社会利益相关者的激烈争论,其中一些矛头,更是指向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举措。  
   
  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作为平衡各方利益的天平,不应当过分地偏向于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社会需要和谐,人们需要合作,在处理任何社会关系中完全不顾任何一方的利益只会导致其退出“游戏”,从而使得另一方本来可以从双方合作中得到的利益荡然无存。房地产市场就是如此。事实上,如果国家完全倾向于中低收入者,完全可以综合运用价格管制以及金融、财税调控的措施使得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迅速走低。然而,这样做只会使得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者血本无归从而立即退出房地产市场,而广大中低收入者也将无房可购,整个社会经济也将遭受重创,这是谁都不希望出现的局面。然而,当前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低收入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依照宪法关于国家有权依法进行宏观调控的规定,国家有责任有义务化解这种矛盾,从而构筑和谐健康的房地产市场。而这一切,无疑需要宏观调控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调控法就是关于国家应当如何作出以及执行宏观调控决策的法律。事实上,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德国,很早就有了相当于《国家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来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宏观调控法并不直接规定国家应当作出怎样的宏观调控决策,而是更为关注国家如何作出宏观调控的决策。经济形势千变万化,作出怎样的宏观调控决策是国家调控决策机关相机抉择的问题,法律不可能就何种情形应当采取何种调控措施作出死板的规定。  
   
  针对如何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宏观调控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规定了宏观调控的目标。如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维持物价或人民币币值稳定等。这就既为宏观调控定下了基调,也为评价宏观调控的得失提供了最终依据;一方面,规定了宏观调控的主体及其权限。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可以采取宏观调控的措施,也并不是所有的宏观调控机关可以随意采取任何调控措施。这为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提供了主体及其合法权限的基本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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