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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难”责任主体的再纠查

  这不是求全责备,也不是给政府增添额外的麻烦。作为国家政府,有义务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救助。应该承认,今天的政府在关注社会弱者方面,确实做出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包括对毕业生就业问题,也是陆续出台了不少就业指导性政策,这是我们所无法否认的。但我们同时看到了居高不下的扩招数量与年复一年的庞大产量,我认为,因为早已埋下了“隐患”,潜伏已久的“病毒”已经陆续发作,此时仅仅靠“治疗”或许为时已晚。木已成舟,事实难以改变,政府必须大胆坦诚地向国民承认自己当初扩招政策带来的这场尴尬局面,而不能先去着急规劝毕业“调整心态”。必须承认,一些心态是单纯靠调节是无法摆平的,更何况在让人劝说情况下的调节,不但不会收到良效,反而可能雪上加霜。因此,我非常主张每一方都要多从本方的角度问责,多从对方的角度着想。
  
      二
  事实上,我近期的三篇文章的核心意思,主要是从社会系统运行的角度审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文章中无意对大学教育本身进行剖析评价,因此,个人认为就文章本身而言,并没有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与政府责任进行“短路相接”。即便要涉及大学教育与毕业生就业的关系,我也仍然认为,两者并不是没有联系。大学教育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含有或者应含有毕业生就业之指标,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3]最终就业之充分程度等,都应成为评价整体大学教育的指标。否则,如果两者脱离或者过于强调两者之间关系的间接性或者远距离性,那么,我认为不利于大学教育。毕竟大学教育的不应只是知识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教育之本身,而且还应当围绕大学教育对大学生培养之目标展开。
  从因果关系上来分析,之所以出现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原因自是多元化的,有高校原因、有毕业生自身原因、有市场原因(包括专业需求),也有政府的原因,但当我将这些原因放置于不同的角度加以观察——也就是要“放置在一个适当的分析语境中”的话,那么,各类原因所占的比重可能有所不同,因而得出的答案也有所差异。从时间的维度上把高校毕业生就业难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同时也从空间的维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难放置于整个社会系统运行中加以观察,总有一个问题必须回答,那就是:为什么会出现今天的情况?情况已经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了,为什么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土生阿耿认为,从原因链条中推导其责任主体的话,自然会有诸多责任主体,如毕业生本人、高校等培养单位、用人单位、政府等,但在诸多责任主体中,对造成毕业生就业难问题起到原始推动、过程主导以及后果调控作用的是谁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我们的政府。只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且勇于公开承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性的并且起主导作用的主体,仍然是政策的制定与推行者——政府。尤其在我们的社会还不是“市民社会”,不是“法治社会”而依然是“政府社会”、“人治社会”的情况下,尤其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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