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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反思: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实践中问题的完善

  2、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保证金取保在最初几年适用较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不足,收取保证金被作为一种“创收”方式来使用。尽管中央就司法机关吃“皇粮”作出规定,对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不能很好保障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正常开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激励司法机关跺脚罚没款弥补办案经费缺口,仍然或明或暗的沿袭办案经费补助与罚没收入挂钩的作法,于是为了求生存和发展,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执法的现象仍较普遍。罚没款的多少成为关系到整个司法机关、每个办案部门乃至干警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反映在取保候审问题上,就是多收保证金可以多上交,多上交又可以多返还。 而近几年来,公安机关的经费问题得到改善,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会对办案人员随意收取、没收保证金的行为进行控告。此外,保证金取保的手续较为复杂也是公安机关逐渐冷落保证金取保的原因之一。
  3、 保证金取保
  在实践中没收保证金的条件之一是犯罪嫌疑人传讯不到,一般是若无特殊理由,一次不到就可以没收;二是犯罪嫌疑人离开居住的市县如外出打工,三是重新犯罪。但是,实践中的确存在办案人员为了没收保证金而故意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在家时电话通知的情况。另外,在等待审判的较长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持一家生计而不得不外出打工的情况也不少。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必要没收全部保证金,笔者认为值得考量。
  至于在没收保证金的程序上,办案人员一般没有听取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仅凭对犯罪嫌疑人周围的人的侧面了解有时甚至根本就没有了解的情况下,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免过于武断。
  4、 保证人保证
  如前述,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在取保候审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逐渐成为一种最主要的保证方式。其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制约著整个取保候审制度。而人保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了制约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的瓶颈。首先,法律对保证人的范围的规定相当宽泛。 因此办案人员在确定保证人时自由裁量权很大,在人保方式中,保证人的确定要考虑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若无也可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亲人或亲属。在公安刑事办案中,常常出现不考虑保证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其次,很严重的一个问题是保证人往往没有履行法定的保证人义务。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违反保证义务的保证人的责任有以下几种:罚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保证人因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处罚的例子,使得法律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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