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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流动方式与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标准

  从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标准出发,我们认为,应当特别防范以下几种不规范的国有产权流动行为:
  1、在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2、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3、在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4、在国有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中,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发包或出租,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5、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时,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6、在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或经营管理过程中,国有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中方出资者、合作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对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7、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行使经营权时,不受所有者约束,滥用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8、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在行使出资权、管理监督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9、在企业重组中,不依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或借机逃避国家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三、赋予各级国资委诉权,对国有资产流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事后救济
  目前的规范和措施均侧重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先防范,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既成事实的案件,以及如不加以及时制止必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如何理清其中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事后进行救济,追究国有资产流失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尚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机制。
  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从事先预防和事后追究两方面同时入手,双管齐下,才能起到良好效果。借鉴国际一般经验,结合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特殊情况,必须尽快理清不同国有资产流失状态下不同的法律责任,加强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刑事案件的追诉力度,提高对国有资产流失行政责任的监督效能,特别是,应当尽快赋予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各级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流失民事责任的追诉权,确立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各级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流失所涉及民事责任人的诉权和诉讼主体地位,使其得以借助诉讼方式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进行司法救济,避免已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既定事实的案件只能听之任之的尴尬局面,通过事后规范和救济,及时纠正国有资产流动中的错误做法和危害后果,减少国有资产损失,规范国有资产流动行为,提高国有企业改革的效能。
  最后,我想特别呼吁一点,规范国有产权流动过程,应当重视律师服务的作用。国资委3号令对国有产权有序转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个值得重视的经验就是,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产权转让过程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但遗憾的是,这个成功的经验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在无偿划转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增量产权转让方面,又把法律服务置于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从实践来看,我们认为,应当注意加强国有产权流动法律审查,重视法律服务对规范产权流动的特殊价值,切实保障国有产权流动的合法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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