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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流动方式与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标准

  “价高者得”的规则,表面上看,直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对于企业的后续发展可能非常不利。因为出价高的购买人未必是最适合企业的购买人。国有产权流动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值增值,更多地应当着眼于让产权在流动中实现优化配置,创造出更大的效率,更优的产出。这就对购买人的总体实力、行业属性、市场占有能力、管理能力、文化理念等等都提出了要求。如果购买者与被购买者之间不能产生很好的“协同效应”,甚至购买者出于其他目的最后把企业搞垮了,往往会造成更大的国民财富的流失。
  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产权交易市场应该是一个公开竞争性市场,但并不一定是出价最高最优。产权转让不仅应当考虑价格因素,而且应当特别考虑非价格因素。并购者与被并购者是不是能够融合,是不是做到了结构上的互补显得很重要。因此,产权交易仍须遵循公开竞争这样的基本原则来进行交易,但不能简单说出价最高者就是最优。
  实际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事先已经有了考虑,规定转让方在征集受让方时,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有些专家提出,可以考虑采取要求投标者投两份标书:“技术标书”和“财务标书”。技术标书集中于非价格因素,比如其重组计划,投资计划,用工计划等;财务标书就是报价。专家组评估标书时,首先开启和评估技术标书。技术标书达不到最低要求的就直接淘汰,不再开启他们的财务标书。达到最低要求的,再开启他们的财务标书,把他们报价也换算成分数。最后加总成一个最后分数,再取最高分作为谈判签约的首选对象。实践中,以北京市产权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所也开始试行这种作法。但是这里面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如何防止转让方通过设置条件进行定向选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赋予了转让方设定条件的权利,但这个权利往往被滥用,转让方事先与拟定的受让方合谋,通过设置各种限定条件,规避竞争,进行定向选择。如何判断转让方设定的条件是否合理,除了审批机关,交易所是否可以要求转让方修改限定条件,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如何保证非价格承诺的实现。把价格和非价格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可以防止为非价格因素而在价格上损失太多,也可以防止过度关注价格。但也有弊端,因为非价格因素往往表现为买主的一些承诺,这些承诺一般都需要在以后若干年间才能兑现。如何有效地保证这些承诺能够兑现?由谁来保证?等等问题也都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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