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论车型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进行罚款,就没有道理了。因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的,扣留其车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三轮车难道也要罚50万吗?
此外,很多地方处理黑车的时候,不约而同地规定了“没收”措施,但《
行政处罚法》第
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里面根本没有没收非违法所得这一项: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黑车”如果是个人合法财产,执法机关就无权没收,如果硬要没收,就构成了征收。根据《
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依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
“没收黑车”的措施,在不知不觉中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成为“黑车”战役中矛盾的焦点。
实际上,这也体现了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边界的模糊,政府普遍没有树立其私权的概念,没有认识到公民合法财产的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梁慧星先生在全国政协社科组讨论会上颇为动情地指出,“摆摊设点影响交通,老百姓也反感,你把他赶走就行了,至多罚点款也就罢了,怎么能够毁坏他的商品和工具?!整顿交通秩序,抓住开‘黑出租’、‘黑摩的’的,教训他,处罚他,例如罚点款,也都说得过去,你怎么能够没收他的车,甚至毁坏他的车?开黑车拉客的,不是农民就是下岗工人,你几时看见白领、大腕开出租车?他赖以谋生和养家活口的汽车和摩托车,可是他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段话被人民网引为一语惊人的“奇谈”。私权神圣的私法基本准则竟然沦为奇谈,可见我国私权观念之淡薄。
我国之所以长期建立不起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公权力笼罩一切,在私人财产权无法摆脱公权力的任意干预的情况下,实际上就无所谓私权的存在。私人财产就不得不依附于变动不居的公权力,使得人们缺乏产权的保障,缺乏对未来的预期,缺乏规划和长远打算的动力,经济发展缺乏根本的后劲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