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的法律发展史来看,我们的法制传统的确是一直强调“刑”的重要性,无论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又以刑为主”也好,还是我们的“先刑后民”思想,无一不反映我们的惯常思维是强制以刑为主且极度重视
刑法的应用的。但是现在也有法制史专家提出了“中国的古代法制就是以刑为主吗?”这样的疑问。但有一点我以为是不可忽视的,即重视
刑法不等于忽略了民法等其他法的作用。如果是作为一种时代的话,那么至少这种部门法在当时的社会里必须是处于一种主流地位。以民法为例,客观地说我们现在连个“物权法”都没有,“民法典”更如水中月、镜中花,何谈现在已经经过了“民法时代”呢?有个同学认为 “重视不等于是主流”,我以这这句话是有些道理的。正因为某种部门法得不到重视我们才要采取措施让其得到重视,然而试想当一个刚刚被重视的部门法又怎么会成主流呢?我们的民法才刚刚起步,离民法的完善还差着十万八千里呢,再谈现在已经步入“行政法时代”抑或“宪政时代”,岂不是笑话?有个现象值得注意,谈所谓这三个时代划分的多数是搞行政法研究的,强调行政法的重要作用要求得到重视的心情可以得到理解,但是现在就急不可耐地说已经步入“行政法时代”抑或“宪政时代”的目的的正当性是值得怀疑的。。。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史来看,依据这种划分方式也显得没有说服力。以欧洲的法律发展史为例,欧洲大多国家是从一开始就比较重视民法的应用的。如古罗马时期是以一个倡导民法广泛应用的时期,在古罗马社会里一开始就是强调以私权保护为主的社会,那么我们就是否可以说那时已经是步入了“民法时代”了吗?当西方强调行政法的作用的时候,难道是又步入了“行政法时代”吗?对于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史此处不一一类举,但是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我们绝不能因为在一个时期我们重视某一个部门法而据此就说这是处于一个什么部门法之类的时代。
再退一步讲,如果说这种划分是正确的,那么法律发展层次理论的最高层次又是什么呢?难道是有的专家所宣称的“行政法时代”就是法律发展的最高层次吗?这的确又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刚看到一篇文章,说是中国正在步入“民法时代”。哈哈。这又是一个有趣的话题。。。。。
小卒于06年5月29日午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