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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

  四. 对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与司法独立
  司法解释是法官和法院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说明。为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补充制定法的漏洞, 法律解释被认为是一种恰当的方法。法律解释应当通过法官来进行, 因为他是从法律文字走向活生生现实的中介, 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体现。由此看见,从司法解释的本来涵义上来说,进行司法解释是法官的天职,法官要想适用法律必须首先进行解释。这是一种既存的事实,而不取决于人们是否承认。
  既然如此,有一种担心就是必要的。对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是否会影响司法独立呢?因为对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肯定不可能是法院或法官本身,否则就会造成法官既当裁判又当球员的角色冲突。笔者认为,对“两高”的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不会影响到司法独立
  首先,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权或者审判权的独立。从实然的法律层面来看,也就是我国宪法第126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我国两高所行使的司法解释的权利已经远远的超出了审判权的范围,而具有立法的性质。而世界上尚且没有一个国家规定立法权是可以独立的。
  其次,违宪审查机关所审查的并不是法院所行使的司法权,而是法院所行使的司法解释这种具有准立法性质的权力。这完全不同于前些年曾盛行一时的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因此,笔者认为,从违宪审查机关所审查的对象---准立法权而非司法权以及我国“两高”所行使的司法解释权的性质来看,对“两高”的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均不与司法独立的原则相违背。由此,那种认为对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将会破坏司法独立的担心也是多余的。
  
  五. 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之路径探索
  2005年年12月16日,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这无疑有助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可是,这毕竟与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相去甚远,这个备案审查的工作程序也比较简单。
  对于中国将来要建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学者多有设想。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学美国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有的学者赞同欧陆模式,主张建立一个独立于其他一切机构的包括全国人大的宪法法院;也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一个宪法法院(或者叫做宪法委员会)。笔者认为王振民教授的思路比较可行即在全国人大(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一个违宪审查机构来专职进行违宪审查。故对于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也应该由全国人大之下的这个违宪审查机构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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