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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住宿服务中的第三人侵权责任

  因此,就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分别的分析。
  第一,从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旅馆经营者完全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了住房服务,就服务过程和服务因素来讲,没有任何瑕疵。而第三人侵权纯粹是由于第三人处心积虑进行侵害的结果。也即,按法律对旅馆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制度的正常实施,是无法防止这种侵害发生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合同法》规定,则旅馆经营者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消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八种情形中,只有一条涉及到服务,即“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上述情形不能适用此款规定。《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或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于这一条的理解和适用,关键在于对于商品和服务缺陷的理解。其实,《消法》中所谓商品或服务的缺陷,是指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必须注意两点:其一,缺陷是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其二,是否存在缺陷,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合理的适当标准。这两点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侵害是由于商品或服务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造成的或者是其存在缺陷不符合法律标准而造成的,包括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的对第三人侵权伤害责任。而对以上假定情形,两个方面都不存在,即,其一商品或服务本身未造成侵害,损害是由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其二服务者已提供了不存在缺陷的服务。因此,亦无法要求旅馆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三,也有人认为这是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规定。这实际上是错误的。侵权规范的是致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关系,而本案例中的旅馆只是一个侵权的条件或环境问题,根本上讲,不能构成侵权关系的主体。既便退一步,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旅馆经营过程中,旅馆经营者对于第三人对房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只能在旅馆有过错,而且这种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侵权法的规定中同样找不到让旅馆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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