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 ,诉前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诉前保全的范围应适当,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保全范围过大往往造成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保全范围过小,就不能很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失去了保全的意义。
诉前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查封房屋,扣押车辆,冻结银行帐户等。
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诉前保全的运用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基于侵权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明确。若事故责任人(赔偿义务人)不积极理赔且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嫌疑,为了维护受害着的合法权益,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如:扣押事故责任人的车辆、冻结事故责任人的银行帐户等。具体分析如下:
1.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安全法》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体现了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首先,《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说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不经交警处理,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若无法自行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其次,《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安全法》指出,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是诉讼前已经产生的证据,也可以是诉讼中产生的证据。故交警是否已经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影响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损害赔偿问题有争议的,随时可以进入诉讼程序。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2.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诉前保全的时间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只要发现事故责任人不积极理赔且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嫌疑就可以申请诉前保全。但鉴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最适时间是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
(1)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只有在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基于侵权的债权债务才趋于明确。当事人才能够恰当的提出诉前保全的范围。
(2)交警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故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时间在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才能给交警部门充足的检验、鉴定时间,也便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与交警部门的顺利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