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
李统才
【关键词】诉前保全 交通事故 运用
【全文】
日前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第三者险最高金额只有十万元,对造成严重伤亡的交通事故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赔偿,第三者险的赔偿金额是远远不够的。另外,《安全法》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可责令事故责任人缴纳保证金,对于公权来说,法无规定则不可为;并对扣留事故车辆进行了限制性规定。那么,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果碰到事故责任人不积极理赔且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车辆或其它财产的情形,如何才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试就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诉前保全提出我的一管之见,以求得大方之家的指正。
一、诉前保全制度
1.诉前保全的定义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采纳并采取保全措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诉前保全适用的条件及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保全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得不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由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且受诉法院又予以受理的,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以外,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当一直维持到判决执行时止。
3.诉前保全的范围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