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模式: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运营
委托模式的基本运作即是:在市场上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资产经营者(即投资公司或投资银行),然后将总资本分成若干部分,与被选中的投资公司签订资本经营、管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限期将一定部分的风险资产“变现”。在合同期内,资产公司主要履行委托人职能,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在选择资产经营者即投资公司的过程要透明、公开,通过招标形式使投资公司之间形成竞争。其次,或许更重要的是,应在资产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合约中规定“退出机制”,即如果投资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达到所规定的财务目标(包括变现目标),则资产公司可以从与该投资公司的合约关系中退出,另选其他效益更好的投资公司。
除了利用现有的资产管理机构运营划拨股权外,为了更好地经营资产公司的股权资产,尤其是不流通的股权资产,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受托管理、经营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机构,然后由资产公司委托该资产经营机构运营划拨的高校企业股权。该机构可以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受托运营打包的高校企业股权资产;其目的在于有计划地将受托的高校企业股权变现,以弥补资产公司缺口或者提高资产公司资产的流动性;这样的机构可以成立多家,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法,以引入竞争机制。
这种方式在类型上仍然是委托模式的一种,在法律关系上仍然是委托关系,所不同的是,受委托的机构是为了更好地运营资产公司的高校企业股权资产量身打造的,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根据资产公司的需要进行划拨高校企业股权的运营。因此不失为一种更优的委托管理方式。
(2)信托模式
《
信托法》和《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为高校企业股权的经营和管理,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找到了突破口。特别是股权信托是运营高校企业股权的一个理想的方式:资产公司作为委托人将高校企业股权以信托财产的形式交付给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由受托人进行处分,收益人仍然为资产公司(即采取自益信托的形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持股运营,也可以向各类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或公开出售的形式进行变现。
信托制度是适用于资产公司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金融法律制度。从其特有的破产风险隔离功能上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资产公司信托不会因为其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的负债而承担任何风险,甚至信托投资公司破产了,资产公司信托的信托财产仍然不会受到破产债权人的追索,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资产公司的安全性。另外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惟一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三通”式的特殊金融机构,投资运用渠道广泛;其次,
信托法的特殊制度安排,迫使这个行业必须向真正的专家理财、规模经营、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方向推进。
重新清理整顿后的60家信托公司基本上已没有历史包袱、资产也比较干净,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可,所谓“坏孩子”的说法已经成为历史。从目前市场形势看,信托公司正把树立品牌与信用看成眼下要务,一些项目达不到预期收益率之前信托公司就免收管理费,这些行动都说明信托公司在小心翼翼地培育市场与客户。
伴随着奥运会和世博会的筹备,北京、上海等地都有一些很好的基础建设项目可以运作,如果信托公司能在其中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那么既可以让资产公司达到自身升值的要求,同时又放大了信托行业的业务量,能够促进行业发展。将来国有资产充实到资产公司里的形式可能会有股权等多种形式,客观上也需要像信托公司这样同时能涉足资本和实业领域的金融机构来帮助变现。
资产公司应当尽快认识到我国《
信托法》的制度优势;尽快认识《
信托法》在我们这个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度里的特有功能;尽快完善信托法的制度配套工程。同时,改进资产公司的运用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托经理群体)开放资产公司经营权。资产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应当是一个分阶段、有步骤地渐进的过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根据各类资产公司对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设计不同风险等级和收益等级的信托产品。也可以先让信托投资公司现行管理一部分货币资产,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