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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企业股权管理问题

  在激励的同时,也应当加强约束,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规定》的要求,资产经营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惩办法。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中学校派出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高校企业层面
  改制后的高校高新技术企业,应完全根据市场经济和企业体制进行运作管理。从具体操作,应当以《公司法》规定为法律依据,严格按照《公司法》设定的规则进行管理。高校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在高校资产公司的下属高新技术企业中,分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聘任管理层。董事会除由股东委派的董事组成外,还应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并明确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由资产公司独资控制的高校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进行管理,可以由对于由学校派人出任董事长;公司重大决策等应当报由资产公司批准。但对于由高校参股的企业,,则资产公司只能委派董事,通过参加董事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间接实现资产公司的意志。另外,对派出到有学校股权企业的学校股权代表,也可以采用期权激励制度。因为它能够激发学校股权代表的潜力和创造力,使他们能够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好处,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确保学校股权保值增值。
   第三节 资产公司的功能定位与股权管理方式
   一、资产公司的职能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规定》为高校资产公司设定的主要任务是:管理高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各种资源等,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
   具体来看,高校企业改制中设立的资产公司,主要有以下三重职能:
   (一)风险隔离职能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规定》的规定,高校企业改制的一个首要目的就在于,改革高校产业管理体制,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改变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现状,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同时,积极推进高校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有效地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高校企业与高校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到位,已经引发了很多问题。2004年,北京一广告公司日前起诉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要求其偿还委托理财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5月25日,北京今日阳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今日阳光”)诉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简称“人大金融所”)、中国人民大学(简称“人民大学”)欠款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人大金融所是在原人民大学证券研究所的基础上,由人民大学与德隆旗下的新疆金新信托公司、新疆屯河(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创办的。由于背靠中国著名学府,人大金融所核心专家阵容可观,拥有近20位颇具操作经验的投资银行人员和管理咨询、公司理财专家。该所的创始人是在国内颇有名气的证券专家吴晓求。作为被告方代表之一。原告要人大两被告还近千万。案情的起因源自4年前的一份委托协议。2000年11月23日,今日阳光与人大金融所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受托)管理协议书》,约定将其在沪深股东账户内的3000万元现金全部委托给人大金融所管理。但约定期满时,人大金融所并没有按照协议归还本金,只给了今日阳光1120万元。此后,双方两次约定还款日期,但至2002年12月22日约定期满时,人大金融所仅归还了1380万元。这与约定归还金额相差994.4万元。由于人大金融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今日阳光将人民大学作为第二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其支付994.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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