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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企业股权管理问题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规定》要求高校企业改制完成后,引入“资产公司”的设置,实行“高校——资产公司——高校企业”三级高校企业股权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高校——高校企业”两级管理模式。实现由两级管理模式到三级管理模式的变迁。高校股权管理模式的转变,一个核心的思想和操作思路是,在高校和高校企业之间,设置资产公司,借助资产公司,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为核心,改变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现状,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同时,积极推进高校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有效地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高校企业股权管理模式变迁
   
  
   从管理方式上,《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规定》要求高校在内部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小组,高校或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小组以出资人身份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高校资产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资产受益等。总起来看,在管理方式上,改变了过去高校和高校企业不分,高校以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干预或主导企业经营的混乱局面,通过资产公司的引入,把管理方式纳入到《公司法》的轨道上来,以股东权为基础,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依照《公司法》规则,实现对高校企业的管理。具体来看,高校对资产公司的管理,应当以《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为依据,按照国有出资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资产公司对高校企业,则应当按照高校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进行管理。对于独资公司,也应当按照《公司法》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于股权多元化的企业,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通过委派董事、监事会成员,行使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受益等权利进行管理。应当指出的是,《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规定》要求高校资产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这其中“高校资产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理解。在高校企业股权一元化的情况下,也就是说,高校企业仅有资产公司一个股东,这时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规定进行管理,可以委派股东代表,代表出资人对企业进行管理。但是对于其他股权多元化的高校企业,则不存在委派单独的股东代表问题,只能委派董事或监事,通过所委派的董事或监事间接实现资产公司的意志。这时资产公司委派的董事或监事就应当理解为资产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避免在董事或监事之外,单独再行委派股东代表进驻企业的违反《公司法》和公司制企业运作模式的作法。
   第二节 新型股权管理模式的不同层级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高校层面
  高校企业改制后,将由专门的资产公司——即《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规定》所提到的资产公司,专门负责高校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对高校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界定其产权。高校不再是原来的所有者,而是资产公司的股东,对于投入企业的技术和各类资产等,则通过资产公司为中介,间接享受所持股份分红的方式获得回报。
  高校企业改制后,高校应当设立专门的高校企业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由其作为出资人代表对资产公司进行管理,该委员会或小组对于高校企业管理而言,应当由原来的业务和经营管理,转变到主要负责制定产业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享有资产收益、资产重组等权利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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