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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重阳:遭遇诉讼时效的电费纠纷

王重阳:遭遇诉讼时效的电费纠纷


王重阳


【关键词】电费债权 诉讼时效
【全文】
  电费债权既是普通的债权,又与普通债权存在很大区别。作为继续性债权,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时起算?电费债权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交易习惯?已逾诉讼时效的电费债权是否意味着“绝对死亡”?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围绕诉讼时效问题与用户展开了法律较量。
  源于时效的电费纠纷
  2002年6月25日,某用户申请新装峰谷电能表,经供电企业受理核准后,于7月4日换表成功。根据该用户的住址等实际情况,供电企业通常的抄表日期是单月5日,但由于电表更换和营销系统升级等原因,原计费电能表中985千瓦时未抄电量共计522.05元电费直到2004年7月中旬才被发现,7月17日供电企业向用户发出《电费缴费通知单》,并于当日向用户缴费委托银行发出扣款信息,7月18日银行扣款成功。随后,用户以该笔电费未在2004年7月4日前向其催收,已经罹于诉讼时效,要求供电企业退回。供电企业则认为,自己与用户之间仅存在1份供用电合同,在双方供用电合同终止以前,所有的电费债权都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在供用电合同终止以后的期间内,才存在电费债权诉讼时效的适用。因此,供电企业坚持用户应对522.05元的电费负担清偿责任,该笔电费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该起电费纠纷中,供电企业和用户都认为对方应对该笔电费负责。用户认为该笔电费已过诉讼时效,成为道德意义上的自然债权,不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自己有理由不予偿还,已缴纳的电费是供电企业通过银行强行扣除的,供电企业应当退还。供电企业却认为,该笔电费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欠费不还反倒理直气壮,实在令人费解。那么,用户和供电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该笔电费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又该何时消灭?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有无特别之处?
  诉讼时效究竟该何时起算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即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构成了民事时效制度的全部内容。一般而言,任何具体的权利都包含两个部分,即原权和救济权。原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实而发生的权利,如物权、债权和人身权。救济权是基于原权遭受侵害而发生的请求加害人恢复权利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如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由于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来保障的利益,因此,不存在没有法律强制保护的原权利。诉讼时效的目的就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救济权。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救济权,一方面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证据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毁损灭失,最终导致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从而给案件审判带来诸多困难。
  救济权伴随原权而生,以保障原权为己任。原权性质不同,救济权适用的民事时效类型也就不同。民法理论认为,债权请求权是诉讼时效的典型客体,而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如果侵犯自然人或法人的物权或人身权利,结果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由于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因此也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电费债权是普通债权,电费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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