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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几点思考


保广有


【关键词】刑事审判 法律监督  检察权
【全文】
  一、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监督的途径主要是出席法庭、庭外调查、列席审判委员会、审查判决和裁定,对程序不合法或判决、裁定错误的案件,以提出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追究违法者责任等方法予以纠正。
  其中出席法庭和审查判决、裁定是最主要的监督途径,提出抗诉是最有效的纠正方法。
  二、 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困惑
  检察机关是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承担指控犯罪、要求处罚的国家职权,是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控诉方,理应和作为相对一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对等的权力。但现行的这种监督制度,却使控诉的一方同时又处于监督者的地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制度设置使刑事诉讼的控辩力量在形式上明显失衡,已成为近年来刑事诉讼理论上争议的主要焦点:(1)检察机关认为在法律监督的盛名之下,刑事审判监督实际上难以有效开展,审判权坐大,监督的效力甚微;(2)审判机关认为受到了检察权的约束,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3)律师界则惊呼:公、检、法三家国家机关联手进攻,律师处于绝对弱势,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三、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性质
  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包括:(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的审理和送达期限;(3)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法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5)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利;(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回避、强制措施、延期审理等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8)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对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包括:(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原判决、裁定定性是否正确;(3)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是否错误;(4)原判决、裁定量刑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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